第二十八條 禁止在人員密集場所、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生產(chǎn)、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
禁止向城市下水道、地下工程、公共水域、普通廢棄物處理場所傾倒、棄置易燃易爆危險品。
第二十九條 人員密集場所、可燃物品倉庫和生產(chǎn)、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的電器產(chǎn)品、電氣線路,經(jīng)營管理者每年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檢測,檢測報告應當存檔備查。
第三十條 客運車輛、城市公共汽車、城市軌道車輛、單位交通車等公共交通工具應當配備必要的滅火、疏散器材,并設置明顯的標示和使用說明。
公共交通工具的司乘人員應當掌握滅火、疏散器材的使用方法,并在火災發(fā)生時組織、引導乘客及時疏散。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加強民族文化村寨保護的同時,應當有計劃地對木結構房屋密集的村寨進行消防維護和改造,開辟防火線,設置消火栓,修建防火墻、消防水池(水塘),配備消防器材,提高建筑耐火等級,改善用火、用電消防安全條件。
第三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工作:
?。ㄒ唬┞鋵嵪腊踩熑沃?,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消防安全公約;
?。ǘ╅_展消防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識;
?。ㄈ╅_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ㄋ模┙⒅驹赶澜M織;
?。ㄎ澹┙M織撲救火災;
(六)協(xié)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事故。
村民委員會應當對村寨公共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確保完好有效。
第三十三條 鼓勵、引導、扶持農(nóng)村居民、城鎮(zhèn)低收入人群投保房屋財產(chǎn)火災保險。
第三十四條 下列人員應當經(jīng)過消防安全專業(yè)培訓機構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ㄒ唬﹩挝坏南腊踩熑稳恕⑾腊踩芾砣?;
?。ǘ┛扇嘉锲泛鸵兹家妆kU品倉庫的保管人員;
?。ㄈ氖乱兹家妆kU品生產(chǎn)、銷售、運輸?shù)娜藛T;
?。ㄋ模┕潭ㄏ涝O施的安裝、操作人員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員;
?。ㄎ澹┫喇a(chǎn)品維修人員;
?。┓?、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人員。
國家實行職業(yè)資格證書制度的,還應當取得相關行業(yè)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的職業(yè)資格證書。
第三十五條 省消防協(xié)會對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實行行業(yè)自律管理。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地方標準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向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監(jiān)督管理。
第三章 滅火救援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火災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并定期對重大危險源的火災風險和火災危害進行評估,根據(jù)評估結果修訂、完善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應急預案涉及的單位、人員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
第三十七條 發(fā)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chǎn)損失或者重大社會影響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火災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協(xié)調有關單位參加滅火工作,并調集所需物資予以支援。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消防規(guī)劃建立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ㄒ唬┐笮桶l(fā)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
?。ǘ┥a(chǎn)、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yè);
?。ㄈ﹥淇扇贾匾镔Y的大型倉庫、基地;
?。ㄋ模┑谝豁棥⒌诙?、第三項規(guī)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yè);
?。ㄎ澹┚嚯x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省級民族文化村寨以及被列為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單位應當根據(jù)需要建立專職或者志愿消防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