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壓力容器設計。
a 壓力容器的設計必須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b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具備《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規(guī)定的條件,并按照壓力容器設計范圍,取得國家質(zhì)檢總局統(tǒng)一制訂的壓力容器類《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許可證》,方可從事壓力容器的設計活動。
c 壓力容器中的氣瓶、氧艙的設計文件,應當經(jīng)過國家質(zhì)檢總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合格,方可用于制造。
2) 壓力容器的制造、安裝、改造、維修。
a 對壓力容器的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的要求,原則上與鍋爐的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的要求基本相同。
b 壓力容器的制造單位應當具備《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規(guī)定的條件,并按照壓力容器制造范圍,取得國家質(zhì)檢總局統(tǒng)一制訂的壓力容器類《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許可證》,方可從事壓力容器的設計活動。
c 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對壓力容器原設計的修改,應當取得原設計單位同意修改的書面證明文件,并對改動部分做詳細記載。
d 移動式壓力容器必須在制造單位完成罐體、安全附件及底盤的總裝(落成),并經(jīng)過壓力試驗和氣密性試驗及其他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
3) 壓力容器使用
壓力容器的使用要求原則上與鍋爐的使用要求基本相同。除此之外,在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nèi),移動式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當向壓力容器所在地的省級質(zhì)量技術監(jiān)督局辦理使用登記,其他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當向壓力容器所在地的市級質(zhì)量技術監(jiān)督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壓力容器類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4) 壓力容器檢驗
在用壓力容器應當進行定期檢驗。壓力容器投用后首次內(nèi)外部檢驗周期一般為3年;安全狀況等級為1級或者2級的壓力容器,每6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壓力容器,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
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界滿前1個月,向壓力容器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5) 壓力容器的主要安全附件要求
a 在用壓力容器應當根據(jù)設計要求裝設安全泄放裝置(安全閥或者爆破片裝置)。
b 安全閥不能可靠工作時,應當裝設爆破片裝置,或者采用爆破片裝置與安全閥裝置組合的結(jié)構。
c 對易燃介質(zhì)或者毒性程度為極高、高度或者中度危害介質(zhì)的壓力容器,應當在安全閥或者爆破片的排出口裝設導管,將排放介質(zhì)引至安全地點并進行妥善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氣。
d 固定式壓力容器上只安裝1個安全閥時,安全閥的開啟壓力不應大于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 且安全閥的密封試驗壓力應大于壓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壓力。
e 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閥的開啟壓力應為罐體設計壓力的1.05-1.10倍,安全閥的額定排放壓力不得高于罐體設計壓力的1.2倍,回座壓力不得低于開啟壓力的0.8倍。
f 固定式壓力容器上裝有爆破片裝置時,爆破片的設計爆破壓力不得大于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且爆破片的最小設計爆破壓力不應小于壓力容器最高工作壓力的1.05倍。
g 壓力容器最高工作壓力低于壓力源壓力時,在通向壓力容器進口的管道上必須裝設減壓閥。
h 爆破片裝置應當定期更換。一般爆破片裝置應當在2-3年內(nèi)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