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鍋爐設計;
a 鍋爐的設計必須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b 鍋爐的設計文件應當經(jīng)過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經(jīng)過鑒定合格的鍋爐設計總圖的標題欄上方應當標有鑒定標記;
2)鍋爐的制造、安裝、改造、維修;
a 鍋爐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應當經(jīng)過國家質檢總局許可。
b 鍋爐的維修單位,應當經(jīng)過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許可,取得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c 鍋爐的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鍋爐的安裝、改造、維修情況,以書面告知鍋爐所在地的市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
d 鍋爐的制造、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jīng)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有資格的檢驗員,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進行監(jiān)督檢驗,經(jīng)監(jiān)督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3)鍋爐使用
a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chǎn)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b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建立鍋爐安全技術檔案
4)鍋爐檢驗
在用鍋爐應當進行定期檢驗,以便即使發(fā)現(xiàn)鍋爐在使用過程中潛伏的安全隱患及管理中的缺陷,進而采取應對措施,預防事故發(fā)生。
鍋爐定期檢驗工作應當由經(jīng)過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有資格的檢驗員進行。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界滿前一個月,向鍋爐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5)安全閥
a每臺蒸汽鍋爐應當至少裝設2個安全閥(不包括省煤器上的安全閥)對于額定蒸發(fā)量小于等于0.5t/h或者小于4t/h且裝有可靠性的超壓連鎖保護裝置的蒸汽鍋爐,可以只裝設一個安全閥。
b蒸汽鍋爐的可分式省煤器出口處,蒸汽過熱器出口處、再熱器入口處和出口處都必須裝設安全閥。
c鍋筒(鍋殼)上的安全閥和過熱器上的安全閥的總排放量,必須大于鍋爐額定蒸發(fā)量。
d對于額定蒸汽壓力小于等于3.8MPa的蒸汽鍋爐,安全閥的流道直徑不應小于25mm;對于額定蒸汽壓力大于3.8MPa的蒸汽鍋爐, 安全閥的流道直徑不應小于20mm。
a) 熱水鍋爐額定熱功率大于1.4MW的應當至少裝設2個安全閥,額定熱功率小于等于1.4MW的應當至少裝設1個安全閥。
b) 熱水鍋爐閥的泄放能力,應當滿足所有安全閥開啟后鍋爐壓力不超過設計壓力的1.1倍。
c) 幾個安全閥如共同裝設在一個與鍋筒(鍋殼)直接相連接的短管上,短管的流通截面積應不小于所有安全閥流道面積之和。
d) 安全閥應當垂直安裝,并應裝在鍋爐(鍋殼)、集箱的最高位置。
e) 安全閥上應當裝設泄放管,在泄放管上不允許裝設閥門。
f) 安全閥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停止使用并更換:安全閥的閥芯和閥座密封不嚴且無法修復;安全閥的閥芯與閥座粘死或者彈簧嚴重腐蝕、生銹;安全閥選型錯誤。
6)壓力表
在額定蒸汽壓力小于2.5MPa的蒸汽鍋爐和熱水鍋爐上裝設的壓力表,其精確度不應低于2.5級;額定蒸汽壓力大于等于2.5MPa的蒸汽鍋爐,其壓力表的精確度不應低于1.5級
壓力表應當根據(jù)工作壓力選用
壓力表表盤大小應當保證司爐人員能夠清楚的看到壓力指示值,表盤直徑不應小于100mm
壓力表裝設應當符合夏歷眼要求:應當裝設在便于觀察和沖洗的位置,并應防止受到高溫、冷凍和震動的影響;應當有緩沖彎管,彎管采用鋼管時,其內徑不應小于10mm;壓力表和彎管之間應當裝有三通旋塞,以便沖洗管路、卸換壓力表等
壓力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停止使用并更換:有限止釘?shù)膰绤柋碓跓o壓力時,指針不能回到限止釘處;無限止釘?shù)膲毫Ρ碓跓o壓力時,指針距零位的數(shù)值超過壓力表的允許誤差;表盤封面玻璃破裂或者表盤刻度模糊不清;封印損壞或者超過檢驗有效期限;表內彈簧管泄露或者壓力表指針松動;指針斷裂或者外殼腐蝕嚴重;其他影響壓力表準確指示的缺陷。
7)水位表
b 每臺蒸汽鍋爐應當至少裝設2個彼此獨立的水位表。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蒸汽鍋爐可以只裝設1個直讀式水位表:額定蒸發(fā)量小于等于0.5t/h的鍋爐;電加熱鍋爐;額定蒸發(fā)量小于等于2t/h且裝有1套可靠的水位示控裝置的鍋爐;裝有2套各自獨立的遠程水位顯示裝置的鍋爐。
c 水位表應當裝在便于觀察的地方。
d 水位表上應當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顯標志。
e 水位表應當有放水閥門和接到安全地點的放水管。
f 水位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停止使用并更換:超過檢修周期;玻璃板(管)有裂紋、破碎;閥件固死;出現(xiàn)假水位;水位表指示模糊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