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特殊情況下需挑頂、臥底、刷幫、挖水溝,掘臨時水倉時要遵守下列要求。
二、炮眼的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1、在特殊情況下,如:臥底、刷幫、挑頂、掘臨時水倉,巷道整修,需淺眼爆破時,炮眼深度可小于0.6米,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3米,放震動炮,每眼裝藥量為藥卷的1/3,但必須封滿炮泥。每次拉炮眼數不得超過2個炮。
2、炮眼深度為0.6米—1米時,每眼的裝藥量為藥卷的1/2,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米,每次拉炮眼數不得超過2個炮。
3、炮眼深度超過1米時,每眼裝藥量為1卷,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米,每次拉炮數不得超過2個炮。
4、炮眼深度超過2.5米時,裝藥量為1—1.5卷,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米。
5、工作面有2個或2個以上自由面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5米,在巖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3米。淺眼裝藥爆破大塊煤,巖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于0.3米,每眼裝藥量不超過藥卷的1/3,每次拉炮數不超過1個炮。
三、裝藥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嚴禁裝藥,放炮。
1、采掘工作面的支護按“作業(yè)規(guī)程”要求必須跟頭,不跟頭不準裝藥。
2、支架支護不牢固、支架有損壞,背幫、護頂、護幫、不符合要求時,錨桿不夠、不接頂,錨網搭接不合理的不準裝藥放炮,必須先整修牢固后才許放炮。
3、巷道或前頭傘檐超過0.3米時,不及時處理掉傘檐不準裝藥放炮。
4、每個炮眼只準用1個煤礦許用電雷管。
5、井下爆破母線必須符合標準:⑴爆破母線和連接線;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必須相互扭緊并懸掛,不得與道軌、金屬管、金屬網、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⑵巷道掘進時,爆破母線應隨用隨掛,不用時立即收起放好。⑶爆破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掛在巷道的兩側。如果必須在同一側時,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的下方,并應保持0.3米以上的距離。⑷爆破前,爆破母線必須扭結成短路。
四、爆破工的操作要求:
1、爆破工作必須由經培訓合格的專職爆破員負責擔任,持證上崗。爆破作業(yè)必須執(zhí)行“一炮三檢制”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
2、爆破工必須把炸藥,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并加鎖;嚴禁亂仍、亂放。爆炸材料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的地點。爆破時必須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3、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應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抽出單個電雷管后,必須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
五、裝配起爆藥卷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遠離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安全工作地點進行。嚴禁坐在炸藥及雷管箱上裝配起爆藥卷。裝配起爆藥卷數量,以當時當地需要量為限。
2、裝配起爆藥卷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沖擊,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3、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嚴禁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4、電雷管插入藥卷后,必須用腳線將藥卷纏住,并將電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
六、裝藥前,首先必須清除炮眼內的煤粉和巖粉,再用木質或竹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不得沖撞或搗實。炮眼內的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有水的炮眼,應使用抗水型炸藥。裝藥后,必須把電雷管腳線懸空,嚴禁電雷管腳線、爆破母線與運輸設備、電氣設備以及采掘機械等導電體相接觸。
七、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嚴禁裸露爆破。
八、裝藥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嚴禁裝藥、爆破:
1、爆破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jié)舛冗_到1.0%。
2、在爆破地點20米以內,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體堵塞巷道斷面1/3以上。
3、炮眼內發(fā)現異狀、溫度驟高驟底,有顯著瓦斯涌出,煤巖松散,透老空等情況,嚴禁裝藥,爆破。
4、采掘工作面風量不足。
九、在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中,掘進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米的巷道內,必須灑水降塵。
十、爆破前,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的有掩護的安全地點警戒。警戒線處應設置醒目的警戒牌、欄桿或拉繩。
十一、每次爆破作業(yè)前,爆破工必須做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嚴禁用發(fā)爆器打火放電檢測電爆網路是否導通。發(fā)爆器必須統(tǒng)一管理、發(fā)放。必須定期校驗發(fā)爆器各項性能參數,并進行防爆性能檢查,不符合規(guī)定的嚴禁使用。
十二、爆破工必須最后離開爆破地點,并必須在安全地點起爆。起爆地點到爆破地點的距離為直巷100米,彎巷50米外頂板完好,支架完整的有掩護的安全處。
十三、發(fā)爆器鑰匙、把手必須由爆破工隨身攜帶,嚴禁轉交他人。不到爆破通電時,不得將把手或鑰匙插入發(fā)爆器內。爆破后,必須立即將把手或鑰匙拔出,摘掉母線并扭結成短路。
十四、爆破前,腳線的連接工作可由經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協(xié)助爆破工進行。爆破母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只準爆破工一人操作。爆破前,班組長必須親自清點人數,確認無誤后,方準下達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放炮命令后,必須先發(fā)出爆破警號,至少喊3—5聲“放炮了”,再等5秒,方可起爆。
十五、裝藥的炮眼應當班爆破完畢。特殊情況下,當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裝藥的炮眼時,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十六、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后,爆破工、瓦斯員和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
十七、通電以后拒爆時,爆破工必須先取下把手或鑰匙,并將爆破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使用瞬發(fā)電雷管時,至少等5分鐘;使用延期電雷管時,至少等15分鐘),才可沿線路檢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十八、處理拒爆、殘暴時的工作要求:
1、處理拒爆、殘爆時,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并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2、處理拒爆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⑴由于連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連線起爆。
⑵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⑶嚴禁用鎬拋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不論有無殘余炸藥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xù)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拒爆(殘爆)炮眼。
⑷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⑸在拒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十九、其他注意事項:
1、掘進工作面局扇風機每班要指派專人看管,不準隨便停風機,如需停風時人員必須撤出工作面,撤到巷道進風流中。
2、風筒不準漏風跑風,無風嚴禁裝藥放炮。
3、打眼和裝藥嚴禁平行作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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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特殊情況下需挑頂、臥底、刷幫、挖水溝,掘臨時水倉時要遵守下列要求。
二、炮眼的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1、在特殊情況下,如:臥底、刷幫、挑頂、掘臨時水倉,巷道整修,需淺眼爆破時,炮眼深度可小于0.6米,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3米,放震動炮,每眼裝藥量為藥卷的1/3,但必須封滿炮泥。每次拉炮眼數不得超過2個炮。
2、炮眼深度為0.6米—1米時,每眼的裝藥量為藥卷的1/2,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米,每次拉炮眼數不得超過2個炮。
3、炮眼深度超過1米時,每眼裝藥量為1卷,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米,每次拉炮數不得超過2個炮。
4、炮眼深度超過2.5米時,裝藥量為1—1.5卷,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米。
5、工作面有2個或2個以上自由面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5米,在巖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3米。淺眼裝藥爆破大塊煤,巖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于0.3米,每眼裝藥量不超過藥卷的1/3,每次拉炮數不超過1個炮。
三、裝藥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嚴禁裝藥,放炮。
1、采掘工作面的支護按“作業(yè)規(guī)程”要求必須跟頭,不跟頭不準裝藥。
2、支架支護不牢固、支架有損壞,背幫、護頂、護幫、不符合要求時,錨桿不夠、不接頂,錨網搭接不合理的不準裝藥放炮,必須先整修牢固后才許放炮。
3、巷道或前頭傘檐超過0.3米時,不及時處理掉傘檐不準裝藥放炮。
4、每個炮眼只準用1個煤礦許用電雷管。
5、井下爆破母線必須符合標準:⑴爆破母線和連接線;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必須相互扭緊并懸掛,不得與道軌、金屬管、金屬網、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⑵巷道掘進時,爆破母線應隨用隨掛,不用時立即收起放好。⑶爆破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掛在巷道的兩側。如果必須在同一側時,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的下方,并應保持0.3米以上的距離。⑷爆破前,爆破母線必須扭結成短路。
四、爆破工的操作要求:
1、爆破工作必須由經培訓合格的專職爆破員負責擔任,持證上崗。爆破作業(yè)必須執(zhí)行“一炮三檢制”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
2、爆破工必須把炸藥,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并加鎖;嚴禁亂仍、亂放。爆炸材料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的地點。爆破時必須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3、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應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抽出單個電雷管后,必須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
五、裝配起爆藥卷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遠離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安全工作地點進行。嚴禁坐在炸藥及雷管箱上裝配起爆藥卷。裝配起爆藥卷數量,以當時當地需要量為限。
2、裝配起爆藥卷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沖擊,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3、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嚴禁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4、電雷管插入藥卷后,必須用腳線將藥卷纏住,并將電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
六、裝藥前,首先必須清除炮眼內的煤粉和巖粉,再用木質或竹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不得沖撞或搗實。炮眼內的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有水的炮眼,應使用抗水型炸藥。裝藥后,必須把電雷管腳線懸空,嚴禁電雷管腳線、爆破母線與運輸設備、電氣設備以及采掘機械等導電體相接觸。
七、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嚴禁裸露爆破。
八、裝藥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嚴禁裝藥、爆破:
1、爆破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jié)舛冗_到1.0%。
2、在爆破地點20米以內,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體堵塞巷道斷面1/3以上。
3、炮眼內發(fā)現異狀、溫度驟高驟底,有顯著瓦斯涌出,煤巖松散,透老空等情況,嚴禁裝藥,爆破。
4、采掘工作面風量不足。
九、在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中,掘進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米的巷道內,必須灑水降塵。
十、爆破前,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的有掩護的安全地點警戒。警戒線處應設置醒目的警戒牌、欄桿或拉繩。
十一、每次爆破作業(yè)前,爆破工必須做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嚴禁用發(fā)爆器打火放電檢測電爆網路是否導通。發(fā)爆器必須統(tǒng)一管理、發(fā)放。必須定期校驗發(fā)爆器各項性能參數,并進行防爆性能檢查,不符合規(guī)定的嚴禁使用。
十二、爆破工必須最后離開爆破地點,并必須在安全地點起爆。起爆地點到爆破地點的距離為直巷100米,彎巷50米外頂板完好,支架完整的有掩護的安全處。
十三、發(fā)爆器鑰匙、把手必須由爆破工隨身攜帶,嚴禁轉交他人。不到爆破通電時,不得將把手或鑰匙插入發(fā)爆器內。爆破后,必須立即將把手或鑰匙拔出,摘掉母線并扭結成短路。
十四、爆破前,腳線的連接工作可由經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協(xié)助爆破工進行。爆破母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只準爆破工一人操作。爆破前,班組長必須親自清點人數,確認無誤后,方準下達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放炮命令后,必須先發(fā)出爆破警號,至少喊3—5聲“放炮了”,再等5秒,方可起爆。
十五、裝藥的炮眼應當班爆破完畢。特殊情況下,當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裝藥的炮眼時,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十六、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后,爆破工、瓦斯員和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
十七、通電以后拒爆時,爆破工必須先取下把手或鑰匙,并將爆破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使用瞬發(fā)電雷管時,至少等5分鐘;使用延期電雷管時,至少等15分鐘),才可沿線路檢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十八、處理拒爆、殘暴時的工作要求:
1、處理拒爆、殘爆時,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并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2、處理拒爆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⑴由于連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連線起爆。
⑵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⑶嚴禁用鎬拋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不論有無殘余炸藥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xù)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拒爆(殘爆)炮眼。
⑷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⑸在拒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十九、其他注意事項:
1、掘進工作面局扇風機每班要指派專人看管,不準隨便停風機,如需停風時人員必須撤出工作面,撤到巷道進風流中。
2、風筒不準漏風跑風,無風嚴禁裝藥放炮。
3、打眼和裝藥嚴禁平行作業(y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