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機動車的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燈光、雨刷、后視鏡必須保持齊全有效。
二、牽引車和掛車的連接裝置必須牢固,并應加掛保險鏈條。
三、裝載貨物超高、超寬、超長時,必須經安全管理部門審核批準。
四,裝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貨物時,須獲得安全管理部門批準,按指定路線行駛,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具。在場(廠)內行駛時,主干道限速30公里/小時,其他道路限速20公里/小時。
五、行駛中車輛不得無故緊急制動或突然停車,不得做 “之”字型行駛。
六,在進出公司大門和車間大門及車間內時(包括倒車、拖掛車)的機動車輛行駛速度不得超過5KM。遇視線不良.人員稠密地段應慢速、謹慎行駛,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