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嚴重危害船舶安全航行的沉船,有關港(航)務主管機關有權立即進行打撈或者解體消除,但是所采取措施應通知沉船所有人,如果沉船所有人不明或無法通知時,應當在報紙上登公告。
對妨礙船舶航行、航道整治或者工程建筑的沉船,有關港(航)務主管機關應當根據(jù)具體情況提出申請期限和打撈期限,通知或公告沉船所有人。
沉船所有人必須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和進行打撈;否則,有關港(航)務主機關可以進行找撈或者予以解體清除。
船舶(或船上貨物)翻沉在航道內,沉船(貨)主應及時向當?shù)亟煌ü芾聿块T報告,并申請辦理打撈的手續(xù),同時在沉船通航一側設置明顯的危險標志、標燈,以警告過往船只注意航道安全。如隱情不報造成事故,應由沉船(貨)單位負全部責任。
凡在航道上發(fā)生沉船、沉物,應由所在地的航道管理部門統(tǒng)一安排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