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應急預案編制、評審、發(fā)布、備案、培訓、演練、評估和修訂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 第三條 應急預案管理應當遵循綜合協(xié)調、分級負責、屬地為主、企地銜接、動態(tài)管理的原則。
??????? 第四條 應急預案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上級預案的規(guī)定,符合工作實際和工程項目實際情況。
??????? 第二章 預案編制和內容
??????? 第五條 應急預案體系包括綜合應急預案、工程項目應急預案和現(xiàn)場處置方案。
???????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本部門綜合應急預案;
??????? 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本單位綜合應急預案,并按照影響工程周邊環(huán)境事故類別編制工程項目應急預案;
??????? 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所承擔工程項目的綜合應急預案,并按工程事故、影響周邊環(huán)境事故類別編制工程項目應急預案,同時制定事故現(xiàn)場處置方案。
??????? 第六條 各類應急預案編制內容各有側重。
??????? 綜合應急預案是對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對工作的總體安排。主要規(guī)定工作原則、組織機構、預案體系、事故分級、監(jiān)測預警、應急處置、應急保障、培訓、演練與評估等,是應對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各類質量安全事故的綜合性文件。
??????? 工程項目應急預案是指針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主要規(guī)定應急響應責任人、風險防范和監(jiān)測、信息報告、預警響應、應急處置、人員疏散組織和路線、可調用或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情況以及實施步驟等,體現(xiàn)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特點。
??????? 現(xiàn)場處置方案是指針對某一特定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事故現(xiàn)場處置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方案。主要規(guī)定現(xiàn)場應急處置程序、技術措施及實施步驟。側重于細化企業(yè)先期處置,明確并落實生產現(xiàn)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直接處置權和指揮權;嚴格遵守安全規(guī)程,科學組織有效施救,確保救援人員安全,并強化救援現(xiàn)場管理?,F(xiàn)場處置方案是工程項目應急預案的技術支持性文件。
??????? 第七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在開展風險評估、應急資源調查和能力評估的基礎上進行。質量安全風險類別見附件。
??????? 第八條 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應當相互銜接,并與所涉及的其他部門和單位應急預案相銜接。
??????? 第九條 應急組織機構、應急救援隊伍、應急裝備物資儲備清單、應急集結路線圖等應急資源信息應當及時更新,確保信息準確有效。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建立應急資源管理信息系統(tǒng),實現(xiàn)應急資源信息的及時更新與管理。
??????? 第三章 預案評審和發(fā)布
??????? 第十條 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對各自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組織評審。工程項目應急預案和現(xiàn)場處置方案可視情況組織評審。
??????? 第十一條 評審人員應當包括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生產或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預案涉及的其他部門和單位相關人員。
??????? 評審人員與應急預案編制單位不得存在隸屬關系。
??????? 第十二條 評審的主要內容包括:
??????? (一)應急預案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等,是否與有關應急預案進行了銜接;
??????? (二)主體內容是否完備,組織體系是否科學合理;責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確;
??????? (三)風險評估及防范措施是否具有針對性;
??????? (四)響應級別設計是否合理,應對措施是否具體簡明、管用可行;
??????? (五)應急保障資源是否完備,應急保障措施是否可行。
??????? 評審后應形成書面評審意見。
??????? 第十三條 應急預案發(fā)布前,編制單位應當征求預案涉及的其他部門和單位意見。
??????? 第十四條 應急預案應經編制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的負責人審批。審批方式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 第十五條 應急預案發(fā)布后,編制單位應當將預案送達預案涉及的其他部門和單位。
??????? 第四章 預案備案
??????? 第十六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在綜合應急預案印發(fā)后2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單位備案。
??????? (一)建設主管部門綜合應急預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 (二)建設單位綜合應急預案報送建設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