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氧氣和乙炔的存放和使用安全,規(guī)范危險品氣瓶的使用,消除安全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fā)生,特制定本規(guī)定:
一、氣瓶儲存場所安全管理
1、氣瓶存放場所必須符合防火建筑Ⅱ級要求,且應經(jīng)消防部門驗收合格,倉庫與周邊建筑物要有安全距離(50m);
2、不能和辦公室或休息室設(shè)在一起,倉庫距離有人建筑必須大于15m; 3、相鄰庫室的隔絕墻應是無門窗洞的防火墻,嚴禁任何管線穿過; 4、室內(nèi)不得有地溝、暗道和底部通風孔; 5、倉庫不得設(shè)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6、倉庫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shè)備,遠離明火,與明火的距離不得小于15m;
7、應有良好的通風、降溫措施,避免陽光曝曬,氧氣庫內(nèi)溫度不得超過30℃;乙炔庫內(nèi)溫度不得超過40℃;存儲場所應干燥,防止雨(雪)淋、水浸;
8、倉庫內(nèi)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9、室內(nèi)不設(shè)電器裝置,電燈排風必須選用防爆型,電器開關(guān)和熔斷器都應設(shè)置在庫房外; 10、倉庫要設(shè)有避雷裝置,室內(nèi)不得有接地線穿過; 11、倉庫上下氣瓶的平臺應有緩沖設(shè)施(如橡膠墊等); 12、倉庫要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現(xiàn)場要懸掛操作規(guī)程;
13、倉庫內(nèi)外要設(shè)置“嚴禁煙火”標志,氣瓶區(qū)有明確區(qū)分醒目標識如“氧氣危險”“乙炔危險”等;
14、在儲存場所的15m范圍以內(nèi),禁止吸煙、從事明火和生成火花的工作,并設(shè)置相應的警示標志;
15、倉庫內(nèi)必須配有干粉或二氧化碳滅火器,嚴禁使用四氯化碳滅火器; 16、嚴禁乙炔氣瓶與氧氣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儲存。 二、氣瓶堆放安全管理
1、氧氣瓶可臥放,乙炔瓶嚴禁臥放;
2、氣瓶用欄桿或支架加以固定或扎牢,防止傾倒或滾動,禁止利用氣瓶的瓶閥或頭部來固定氣瓶,同時應保護氣瓶的底部免受腐蝕;
3、氣瓶(包括空瓶)存儲時應將瓶閥關(guān)閉,卸下減壓器,戴上并旋緊氣瓶帽; 4、整齊排放頭部要朝同一方面;
5、堆疊高度不超過3層,豎放一堆不超過9瓶; 6、禁止將氣瓶放置在可能導電的地方;
7、空瓶和滿瓶必須要清晰的在瓶體上標明(如:空瓶可在瓶體上寫“空”,有氣體的要寫“滿”或者“有”),并且空滿瓶要分開存放,以免混淆;
8、乙炔存放場所嚴禁與氯氣、氧氣及易燃物品存放; 9、乙炔瓶嚴禁放在橡膠等絕緣體上;
10、盛裝容易發(fā)生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如乙炔氣瓶,必須規(guī)定存儲期限(一般為三年);
11、單個單位內(nèi)乙炔氣的儲存量不能超過240 m3(相當40瓶)。 三、氣瓶運輸安全管理
1、移動前要檢查氣瓶兩個防震圈齊全、瓶帽應緊牢,安全附件齊全有效;
2、氣瓶要輕起輕放,嚴禁碰撞、拋擲、滾滑,防撞擊、跌落,禁止用電磁機械裝卸氣瓶;
3、瓶閥不得對準人;
4、氧氣不得用沾有油污的車輛運輸氣瓶,不得穿沾有油污的衣服、手套裝卸氣瓶,氣瓶沾有油污可用四氯化碳揩拭干凈;
5、不得同一車運送氧氣、乙炔瓶,如作業(yè)中需乙炔瓶和氧氣瓶放在同一小車上搬運,必須用非燃材料隔板隔開;
6、禁止用不穩(wěn)定車輛如自行車、吊車運送氣瓶。 四、庫管
1、應定期對存儲場所的用電設(shè)備、通風設(shè)備、氣瓶搬運工具和柵欄、防火和防毒器具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
2、經(jīng)常注意儲存點空氣中可燃性氣體的濃度,如果濃度超標,應強制換氣或通風,并查明危險氣體濃度超標的原因,采取整改措施;
3、夏季,應定期測試存儲場所的溫度和濕度,并做好記錄。氧氣存儲場所最高允許溫度30℃,乙炔存儲場所最高允許溫度40℃,儲存場所的相對濕度應控制在80%以下,高溫天氣應進行灑水降溫措施(不能濺到瓶體);
4、保證每個氣瓶瓶帽齊全,安全附件齊全;
5、保證氣瓶(包括空瓶)閥門緊閉,定期用肥皂水檢測是否漏氣。 五、氧氣瓶和乙炔瓶使用的安全管理
1、氧氣和乙炔的保管和使用要設(shè)專人負責,管理人員經(jīng)培訓合格。需要作業(yè)時必須得到責任人的確認,不得私自拉離氣瓶房存放地;
2、操作人員作業(yè)前必須認真檢查軟管與焊接的連接處是否牢固,軟管是否有破損; 3、必須嚴格按操作規(guī)程執(zhí)行;
3、 開啟瓶閥要緩慢要用專用的開啟工具,不得敲打、快速開啟閥門; 4、嚴禁超壓使用和人為加熱氣瓶,嚴禁用帶油污的手套開啟氧氣瓶閥門; 5、乙炔瓶使用時,必須直立,并應采取措施防止傾倒,嚴禁臥放使用;
6、使用乙炔氣瓶的現(xiàn)場,乙炔氣的存儲不得超過30m3(相當5瓶,指公稱容積為40L的乙炔瓶);
7、不得將瓶內(nèi)氣體全部用完,最少應留0.1-0.2Mpa余壓; 8、檢查瓶閥時,只準用肥皂水檢驗; 9、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shè)備;
10、夏季室外要有遮陽措施,防止暴曬,與明火的距離要大于10米(高空作業(yè)時是與垂直地面處的平行距離);
11、禁止使用沒有減壓器氣瓶工作;
12、當氧氣瓶與電焊在同一地點工作時,應在瓶底加墊絕緣物,防止被串入電焊機二次回路;
13、氣瓶泄漏應搬到室外空地進行處理,處理現(xiàn)場周圍嚴禁煙火,不懂處理可找焊工協(xié)助。
六、相關(guān)方安全管理
公司采購部門必須跟供貨商簽署安全協(xié)議,協(xié)議中要明確安全責任,其中必須包括條款 1、供貨商資質(zhì);
2、供貨商供應的各種氣瓶必須符合國家最新行業(yè)標準; 3、因供貨商提供的氣瓶質(zhì)量問題,造成損失的責任劃分; 4、氣瓶必須定期監(jiān)測的周期內(nèi)使用(三年),氣瓶身份憑證齊全; 5、瓶帽齊全,安全附件齊全。
氧氣瓶安全技術(shù)操作規(guī)程
1、運輸
(1)氧氣瓶是貯存高壓氧氣的容器,其容積為40L,工作壓力為15Mpa。按照規(guī)定,氧氣瓶外表漆成天藍色,并用黑漆標明“氧氣”字樣。
(2)在運輸前,要檢查瓶嘴氣閥安全膠圈是否齊全,瓶身、瓶嘴是否有油類等。
(3)裝卸時,瓶嘴閥門朝同一方向,防止互相撞,損壞和爆炸。 (4)同車不準裝運其它可燃氣體。 (5)在強烈陽光下運輸時,要用帆布遮蓋。 2、氧氣瓶保管與存放
(1)保管和使用時應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時必須平穩(wěn)可靠,不應與其他氣瓶混在一起;不許曝曬、火烤及敲打,以防爆炸。庫房周圍不得放易燃物品。
(2)庫內(nèi)溫度不得超過30℃,距離熱源明火在10米以外。 (3)氧氣瓶減壓閥,壓力計、接頭與導管等,要涂標記。 3、氧氣瓶使用規(guī)定
(1)安裝減壓閥前,先將瓶閥微開一二秒鐘,檢驗是否堵塞,并檢驗氧氣質(zhì)量,合乎要求方可使用。
(2)使用氧氣時,不得將瓶內(nèi)氧氣全部用完,最少應留0.1Mpa。以便在再裝氧氣時吹除灰塵和避免混進其他氣體。
(3)檢查瓶閥時,只準用肥皂水檢驗。 (4)氧氣瓶不準改用充裝其它氣體使用。
乙炔氣瓶安全技術(shù)操作規(guī)定
1、乙炔氣瓶在使用、運輸、貯存時,環(huán)境溫度不得超過40℃。 2、乙炔瓶的漆色必須保持完好,不得任意涂改。
3、乙炔氣瓶在使用時必須裝設(shè)專用減壓器、回火防止器,工作前必須檢查是否好用,否則禁止使用,開啟時,操作者應站在閥門的側(cè)后方,動作要輕緩。正常使用時,減壓器指示的放氣壓力不得超過0.15MPa,放氣流量不得超過0.05m3/h.L。如需較大流量時,應采用多只乙炔瓶匯流供氣。
4、使用壓力不超過0.05Mpa輸氣流量不應超過1.5-2.0米3/時瓶。
5、使用時要注意固定,防止傾倒,嚴禁臥入使用,對已臥入的乙炔瓶,不準直接開氣使用,使用前必須先立牢靜止十五分鐘后,再接減壓器使用,否則危險。
6、乙炔瓶使用過程中,開閉乙炔瓶瓶閥的專用搬手應始終裝在閥上。暫時中斷使用時,必須關(guān)閉焊、割工具的閥門和乙炔瓶瓶閥,嚴禁手持點燃的焊、割工具調(diào)節(jié)減壓器或開、閉乙炔瓶瓶閥。
7、乙炔瓶使用過程中,發(fā)現(xiàn)泄漏要及時處理,嚴禁在泄漏的情況下使用。 8、嚴禁將乙炔瓶放置在電絕緣體上使用;禁止敲擊,碰撞等粗暴行為。 9、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shè)備,夏季要有遮陽措施防止暴曬,與明火的距離要大于10米(高空作業(yè)時是與垂直地面處的平行距離)。
10、瓶閥凍結(jié)時,嚴禁用火烘烤,可用10℃以下溫水解凍。嚴禁用40℃以上的熱火或其他熱源對乙炔瓶進行加熱
11、工作地點頻繁移動時,應裝在專用小車上,乙炔瓶和氧氣瓶應避免放在一起。
12、嚴禁銅、銀、汞等及其制品與乙炔接觸,與乙炔接觸的銅合金器具含銅
量須得高于70%。
13、使用中的乙炔瓶內(nèi)氣體不得用盡,剩余壓力應符合安全要求:當環(huán)境溫度<0℃時,壓力應不低于0.05MPa;當環(huán)境溫度為25~40℃時,應不低于0.3MPa。
14、在用汽車、手推車運輸乙炔瓶時,應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15、裝運時,應妥善固定汽車裝運乙炔瓶向放置時,頭部應朝向一方,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箱高度,直立排放時,車箱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一。
16、嚴禁與氯氣瓶、氧氣瓶及易燃物品同車運輸、存放。 17、裝運乙炔瓶的車輛禁止煙火。
18、乙炔瓶在使用現(xiàn)場或班組小庫內(nèi)儲量不得超過5瓶,可與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廠房相鄰建造,相鄰的墻應是無門窗洞的防火墻,嚴禁任何管線穿過。
19、乙炔瓶嚴禁放在通風不良及有放射線的場所,不得放在橡膠等絕緣體上,瓶庫或貯存間有專人管理,并設(shè)置“乙炔危險”“嚴禁煙火”的醒目標志。
20、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整齊放置,并有明顯標志。
21、使用乙炔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對瓶閥、易熔合金塞等附件進行修理或更換,嚴禁對在用乙炔瓶瓶體和底座等進行焊接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