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火工品倉庫管理
1、持證上崗。
2、禁止攜帶煙草和點火工具入內(nèi);
3、嚴格執(zhí)行雙鎖制度,禁止一人兼職;
4、愛護一切安全設施,發(fā)現(xiàn)安全設施損壞后必須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督促有關單位進行修復。
5、認真填寫臺帳和辦理火工品領、退手續(xù),做到帳面清楚、準確。
6、嚴禁執(zhí)行縣公安局頒發(fā)的《爆炸物品庫容規(guī)定》和其它規(guī)章制度及本礦制定的有關制度。
7、嚴格執(zhí)行交接班制度,不準脫崗。
二、火工品的領退
1、各隊隊長必須根據(jù)本隊各班組的工作量合理安排火工品領取數(shù)量,不得濫開單據(jù)。
2、倉庫保管員發(fā)放火工品前,必須檢查爆破員使用的炸藥箱、雷管箱是否合格,不合格者嚴禁發(fā)放火工品,否則將給予倉庫保管員不低于20元罰款(炸藥箱、雷管箱標準:箱體用木板做成,箱內(nèi)不得有尖銳東西外露,防止扎破炸藥、雷管;雷管箱內(nèi)應有軟質(zhì)墊層;箱子必須加鎖;箱子必須結(jié)實、嚴密)。
3、倉庫保管員發(fā)放雷管必須嚴格按雷管編號準確發(fā)放,并認真登記。
4、本班組使用不完的炸藥、雷管必須交回炸藥庫房,嚴禁混用,否則處以爆破員不低于10/元枚(雷管)、10元/管(炸藥)的罰款。
5、炸藥箱、雷管箱必須專人專用,下班后直接交回庫房,不準中途存放到其它任何地點,倉庫保管員必須隨時清理交回的炸藥箱、雷管箱,否則每發(fā)現(xiàn)一次處罰爆破員50元。
6、嚴禁同一人同時領用炸藥和雷管。
7、嚴格按縣公安局下發(fā)的統(tǒng)一表格執(zhí)行簽字手續(xù),不準他人代簽,否則,每發(fā)現(xiàn)一次處罰倉庫保管員10元。
三、火工品的運送規(guī)定
1、炸藥、雷管不得在同一罐籠上下井。如果使用同一輛電機車運送,裝有炸藥和電雷管的車輛之間,以及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同機車之間,都必須用空車隔開,空車總長度不得小于3米。
2、火工品在罐籠、機車內(nèi)運送時,車速必須符合《規(guī)程》規(guī)定(罐籠升降速度,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電雷管時,不得超過2米/分;運送其它類爆破材料時,不得超過4米/分),還要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扒鉤工,在起動和停止絞車時,不得使罐籠或吊桶發(fā)生震動。
3、交接班人員上下井時間內(nèi),嚴禁運送爆破材料。
4、運送火工品時,必須有專人護送,除跟車人員、護送人員和裝卸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乘坐火工品車。
5、禁止將爆破材料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它巷道內(nèi)。
6、電雷管和炸藥分裝在不同的非金屬容器內(nèi),否則,容器里邊必須用堅固牢靠隔板隔開,硝化甘油類炸藥和電雷管必須裝在專用的、帶蓋的有木質(zhì)隔板的車輛內(nèi),車輛內(nèi)部鋪有膠皮或麻袋等軟質(zhì)墊層,并只準放一層爆破材料箱,其它類炸藥箱可以裝在礦車內(nèi),但堆放高度不得超過礦車邊緣。
四、火工品的使用規(guī)定
1、所有放炮人員,包括放炮、送藥、裝藥人員,必須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煤礦安全規(guī)程》中有關條文的規(guī)定,并持證上崗。
2、井下放炮工作必須由專職放炮員擔任,放炮作業(yè)必須執(zhí)行“一炮三檢”(即裝藥前、放炮前、放炮后檢查瓦斯情況)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即放炮員、班組長和瓦斯檢查員三人聯(lián)鎖,由瓦斯檢查員持放炮器鑰匙,班組長檢查聯(lián)線情況)。
3、放炮員必須依照放炮說明書進行放炮。
4、不得使用水分含量超過0.5%的銨銻炸藥,硬化的硝酸銨類炸藥,在使用前應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塊狀,但不得使裝藥包紙損壞。嚴禁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銨類炸藥。不能使用的炸藥必須交回爆破材料庫,嚴禁亂扔。
5、不同廠家生產(chǎn)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
6、嚴禁在一個采煤工作面使用2臺放炮器同時進行放炮。
7、放炮員必須把炸藥、雷管分別存放在專用的炮藥箱內(nèi),并加鎖,嚴禁亂扔、亂放。炸藥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和電氣設備的地點,每次放炮時,都必須把炮藥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8、所有雷管在使用前必須經(jīng)雷管打號機進行編號將責任分別落實到每一名放炮員身上。
9、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應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抽出單個電雷管后,必須將其腳線末端扭結(jié)。
10、裝配引藥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裝配引藥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放炮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炸藥箱上裝配引藥,裝配引藥數(shù)量,以當時當?shù)匦枰臄?shù)量為限。
(2)裝配引藥時,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沖擊、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3)電雷管只許由藥卷的頂部裝入,不得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打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nèi),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4)電雷管插入藥卷后,應用腳線將藥卷纏住,以便把電雷管固定在藥卷內(nèi),還必須扭結(jié)電雷管腳線末端。
11、裝藥時,首先必須掏勺或用壓縮空氣清除炮眼內(nèi)的煤粉或巖粉,再用木質(zhì)或竹質(zhì)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不得沖撞或搗實,炮眼內(nèi)的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
潮濕或有水的炮眼,應用抗水炸藥。
裝藥后,必須把電雷管腳線懸空,嚴禁電雷管腳線、放炮母線同運輸設備、電氣設備以及采掘機械等導電體相接觸。
12、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封實,炮眼深度和炮眼封泥長度,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時,不得裝藥放炮,在特殊條件下,如臥底、刷邦、挑頂確需淺眼爆破,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礦長、工程師批準,可以小于0.6米,但炮泥必須封滿。
(2)炮眼深度為0.6~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炮眼深度超過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過2.5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時,周邊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由面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5米,在巖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3米,淺眼裝藥爆破大巖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于0.3米。
炮眼封泥也可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等制成的粘土炮泥。
對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都嚴禁放炮。
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13、嚴禁明火、普通導爆索或非電導爆管放炮和放糊泡。
處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可采用空氣炮。如果確無其它方法處理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時,經(jīng)礦總工程師批準,可放炮處理,但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必須采用經(jīng)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
(2)每次放炮只準使用一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
(3)每次放炮前,必須檢查溜眼內(nèi)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
(4)每次放炮前,必須灑水降塵。
(5)在有威脅安全的地點必須撤人,停電。
14、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都不準裝藥,放炮。
(1)采掘工作面的空頂距離不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的規(guī)定,或者支架有損壞,或者留有傘檐時。
(2)裝藥前和放炮前,放炮員必須檢查瓦斯,如果放炮地點附近20米以內(nèi)風流中瓦斯?jié)舛冗_到1%時。
(3)在放炮地點20米以內(nèi),有礦車、未清除的煤、矸石或其它物體阻塞巷道斷面三分之一以上時。
有上述情況之一者,必須報告班、隊長及時處理,在作出妥善處理前,放炮員有權拒絕裝藥、放炮。
15、在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中,在掘進工作面放炮前后,附近20米的巷道內(nèi),都必須灑水降塵。
16、放炮前,機器、液壓支架和電纜等,都必須加以可靠的保護或移出工作面。
放炮前,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放炮地點的所有通路上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必須有掩護的安全地點進行警戒。警戒線處設置警戒牌、欄桿或拉繩等標志。
17、放炮母線和連接線,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放炮母線應采用銅芯絕緣線,嚴禁使用裸線和鋁芯線;
(2)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都必須懸空,不得同任何物體相接觸;
(3)多頭巷道掘進時,放炮母線隨用隨掛,以免發(fā)生誤接放炮母線,嚴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線;
(4)放炮母線、連接線和電雷管腳線必須相互扭緊并懸掛,不得同軌道、金屬管、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放炮母線同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掛在巷道的兩側(cè)。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cè)時,放炮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的下方,并保持0.3米以上的懸掛距離;
(5)只準采用絕緣母線單回路放炮,嚴禁用軌道、金屬管、水或大地等當作回路;
(6)放炮前,放炮母線必須扭結(jié)成短路。
18、井下放炮都必須使用放炮器。開鑿或延伸能達地面的井筒時,無瓦斯的井底工作面中可使用其它電源放炮,但電壓不得超過380v,并必須有電力放炮接線盒。電力放炮接線盒所用的電源、線路、連接的方法、開關的構(gòu)造、裝設的地點等都應編制設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放炮器或電力放炮接線盒都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
19、放炮員必須最后離開放炮地點,并必須在有掩護的安全地點進行放炮。掩護地點到放炮工作面的距離,必須嚴格執(zhí)行“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
20、放炮器把手、鑰匙或電力放炮接線盒的鑰匙,必須由放炮員隨身攜帶,不得轉(zhuǎn)交別人(采掘工作面執(zhí)行“三人連鎖放炮制”,由瓦斯檢查員持放炮器鑰匙,當工作面放炮時交給放炮員進行放炮工作)。不到放炮通電時,不得將把手或鑰匙插入放炮器或電力放炮接線盒內(nèi)。放炮后,必須立即將把手或鑰匙拔出,摘掉母線并扭結(jié)成短路。
21、放炮前,腳線的連接工作可由經(jīng)專門培訓的班組長協(xié)助放炮員進行。放炮母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只準放炮員一人操作。
放炮前,班組長必須清點人數(shù),確認無誤后,方準下達放炮命令。
放炮員接到放炮命令后,必須先發(fā)出放炮警號,至少再等5秒,方可放炮。
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放炮完畢。在特殊情況下,如果當班留下尚未放炮的裝藥的炮眼,當班放炮員必須向下一班放炮員在現(xiàn)場交清情況。
22、放炮后,放炮員和班組長必須巡視放炮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瞎炮、殘爆等情況。如果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
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警戒人員由布置警戒的班組長親自撤回后,人員方可進人工作面工作。
23、通電以后裝藥炮眼不響時,放炮員必須先取下把手或鑰匙,并將放炮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jié)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使用瞬發(fā)電雷管時,至少等5分鐘),才可沿線路檢查,找出不響的原因。
24、處理瞎炮(包括殘爆)必須在班組長直接指導下進行,并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放炮員必須同下一班放炮員在現(xiàn)場交接清楚。
處理瞎炮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由于連線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連線放炮;
(2)在距瞎炮至少0.3米處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放炮。
(3)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藥或從引藥中拉出電雷管;嚴禁將炮眼殘底 (無論有無殘留炸藥)繼續(xù)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這些炮眼;
(4)處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員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5)在瞎炮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同處理瞎炮無關的工作。
25、用放炮方法貫通井巷時,必須有準確的測量圖,每班在圖上填明進度,當貫通的兩工作面相距20m(掘進機工作面相距50m)前,地測部門必須事先下達通知書。并且只準從一個工作面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面必須保持正常通風;經(jīng)常檢查風筒是否脫節(jié),還必須正常檢查工作面及其回風流申的瓦斯?jié)舛龋咚節(jié)舛瘸迺r,必須立即處理。掘進的工作面每次裝藥放炮前,班組長必須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員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檢查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jié)舛?,瓦斯?jié)舛瘸迺r,先停止掘進工作面的工作,然后處理瓦斯。只有在兩個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jié)舛榷荚?%以下時,掘進的工作面方可裝藥放炮。每次放炮前,在兩個工作面必須設柵欄和有專人警戒。
26、其它爆破工作嚴格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注明。
五、銷毀火工品的規(guī)定
1、經(jīng)過檢驗,確認失效的及不符合技術條件或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火工品,都應銷毀。
2、嚴禁將應銷毀的火工品用于采掘生產(chǎn)、開山取石、炸魚或狩獵活動,并嚴禁出售或轉(zhuǎn)讓。
3、銷毀火工品,必須由火工品倉庫登記造冊,并編制書面報告,報礦長批準,經(jīng)過批準的報告必須抄送礦安全科、當?shù)毓矙C關或經(jīng)公安機關同意審批此項工作的企業(yè)保衛(wèi)部門。執(zhí)行銷毀工作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4、銷毀方法,一般采用溶解法,適用于溶于水中之后隨即失去燃燒與爆炸性能的危險品的銷毀。
5、銷毀作業(yè)地點及其附近地面,不得有石塊和含有塊狀物的土攘。
6、銷毀電雷管時,首先將雷管腳線剪下,然后再將無腳線的電雷管包裝好放入事先挖好的小坑內(nèi),再在雷管包上放2~4個質(zhì)量合格的炸藥卷,并以其中的一卷炸藥為引爆藥卷,插入合格的電雷管,每次銷毀雷管的數(shù)量最多不得超過1000發(fā)。不得銷毀無任何包裝的雷管。
7、采用炸毀法時,一次最大銷毀量不得超過2公斤,采用燒毀法銷毀時,一次最大銷毀量不得超過200公斤。炸毀法進行銷毀時,必須在銷毀坑中進行,當場地周圍設有自然屏障時,炸毀點周圍應設高度不底于3米的防護土圍。
8、采用炸毀法或燒毀法時,銷毀場邊緣距周圍建筑物的距離不得小于200米,距公路,鐵路等不得小于150米。
9、銷毀場不得設置待銷毀的危險品儲存庫。銷毀場應設置人身掩體,也可設置為銷毀時使用的點火件或起爆件的掩體,掩體應布置在銷毀作業(yè)場地的常年主導風向的上風方向。掩體出入口應背向銷毀作業(yè)場地,掩體距作業(yè)場地邊緣,距離不得小于50米,掩體之間距離不得小于30米。
10、銷毀場應設圍墻。其材料可根據(jù)當?shù)厍闆r選定,圍墻距作業(yè)場地邊緣不應小于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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