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了進一步加強防治水工作質量管理,有效預防事故發(fā)生,提高防治水工作質量,特制定本制度。??
2、礦長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總工程師是防治水工作技術負責人,水害防治中心是防治水工作具體執(zhí)行單位。
3、凡因違反地測技術操作規(guī)程、提供資料不正確、預報錯誤或滯后、防治水工程質量不合格等而影響安全生產的行為或造成事故的均屬于地測工作質量事故。?
4、凡因地測資料收集不及時,地測原始等記錄不規(guī)范,上臺賬不及時,圖紙有錯誤等;操作不當,造成小的可挽回經濟損失的,損壞儀器、丟失儀器的等為地測工作質量一般事故,視具體情節(jié),給予批評、罰款等。
5、凡因違反地測技術操作規(guī)程、提供資料不正確、預報錯誤、防治水工程質量不合格等造成地測重大質量事故的,造成較大的不可挽回經濟損失的,如貫通有誤,巷道打偏造成廢巷、涌、透水小僅影響個別班次等為地測工作較大事故,視具體情節(jié),給予及罰款、記過、撤職等行政處分。
6、凡因違反地測技術操作規(guī)程、提供資料不正確、預報錯誤、防治水工程質量不合格等造成地測防治水重大安全事故的,如貫通老窯、小窯,火區(qū)、積水區(qū)等造成透水事故、瓦斯大量涌出、造成大的不可挽回經濟損失、造成人身傷亡等為地測重大事故,視具體情節(jié),給予及罰款、記過、撤職等行政處分,造成人身事故的追究刑事責任。
7、出現事故后,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認真分析。一般事故由地測科或水害防治中心分析,將分析結果及處理意見總工同意;較大事故由總工程師組織分析并提出處理意見報礦長審核。重大事故根據事故大小由礦長組織分析并提出處理意見,出現人身事故的由政府相關部門組織追查。
8、地測工作質量事故,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查明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原因、性質、責任、今后應吸取的教訓和采取的措施,并根據事故的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報相關領導批復。???
9、礦總工程師每月必須主持召開防治水專項工作會議,分析研究地測防治水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安全隱患,有針對性地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貫徹執(zhí)行,要把提高防治水工作質量,杜絕事故發(fā)生作為重點,同時措施要落實到位、責任落實到人。??
10、地測防治水工作,必須根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煤礦防治水規(guī)定》《煤礦地質工作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開展工作,發(fā)現防治水重大隱患時,要立即報告總工程師及相關領導。?
11、凡重大工程,如大型貫通工程、探放水工程達到精度和要求,應受到獎勵。
12、地測工作為安全生產提供了準確無誤的資料,避免了安全事故,如貫通老窯、小窯,火區(qū)、積水區(qū)等應給予獎勵。
13、推廣先進技術、先進經驗、先進設備在生產運用中取得實際效果,應給予獎勵。
14、工作成績顯著和對生產安全有貢獻的地測人員應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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