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質、測量工作計劃、工程設計、報告、儲量變化等,必須按有關規(guī)程規(guī)定的審批制度進行。
2、組每年初應根據礦下達的生產計劃和生產實際編制該年度工作計劃,經總工程師批準后執(zhí)行。
3、礦井地質報告每8~10年修編一次,完成后并經省一級煤炭管理部門審批。水平延伸地質報告在工程竣工半年內提交,并報總工程師審批。
4、組必須按設計部門提交并經總工程師批準后訴“委托書“要求的內容認真編寫地質說明書,完成后經總工程師批準交采掘區(qū)隊使用。
5、儲量的轉入、轉出、注銷、報損等,由組提供有關資料,經總工程師審查后,報礦及上級有關部門批準。
6、組在年初根據礦井實際情況負責編制該年度防治地質災害工作計劃,經總工程師批準后組織實施。防治地質災害計劃中已批準的防治地質災害工程設計由技術科負責編制。
7、地面防洪工程、汛期防水、排水、放水、堵水、探水、截水的施工與實施計劃、防治地質災害工作總結、成果報告等總工程師組織編制,礦長審批后執(zhí)行,并報上級備案。
8、除井田邊界煤柱以外的其它各類防水煤柱以及排、放、堵、探水的施工設計由技術科編制,經科長簽字后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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