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參加項目部組織的安全專題會議、教育、培訓和等活動時,遲到、早退的。
??????? 3.安全會議、安全文件或通知內容未按時下達或因內容不全面、不準確,造成工作停滯延后、誤傳誤用以及導致重復、浪費的。
???????? 4.不能按期按要求傳達安全信息,遲報、項目部安全決定的。
???????? 5.未按照規(guī)定接受安全培訓就上崗、重新上崗、轉崗,從事存在風險的作業(yè)的。
??????? 6.部門負責人未按照培訓計劃組織或未授權他人負責組織安全培訓教育活動的。
??????? 7.部門確定安全職責或職責不清,造成安全工作推行中出現相互推諉情況的,直接追究部門安全負責人責任。
???????? 8.未組織相關工作達成項目部職業(yè)安全健康目標,未實施預定的管理方案的。
???????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第一次給予當事人和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并由部門項目部主管負責人負責組織對其進行部門級安全教育和談話,并在部門內部舉一反三徹底整改;第二次發(fā)現,對當事人和部門負責人在項目部范圍內通報批評。如果同一部門,一年內累計出現三起下列情況,扣發(fā)部門全年安全績效獎金。
??????? 1.拒不執(zhí)行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公司、項目部的規(guī)章、制度或上級部門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規(guī)定的。
??????? 2. 接到通知后無故不參加項目部組織的安全專題會議、教育、培訓等活動,事先不溝通、不請假的;或參加以上活動時不遵守現場紀律嚴重干擾現場秩序的,影響正常運行的。
??????? 3.? 項目部安全管理相關活動中,消極應對、敷衍了事、拖沓冗余的,經勸說提醒無效的。
??????? 4. 對管理范圍內存在較大風險的,人的不安全因素和物的不安全狀態(tài)熟視無睹,不上報、不加制止或采取必要整改措施的。
??????? 5. 對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員行使其安全職責時,不接受勸告、不配合執(zhí)行,出言不遜、態(tài)度蠻橫的。
??????? 6. 對責令整改要求、審核不符合項拒不整改的、尋找借口、推諉責任的。
??????? 第六條? 對違反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法律法規(guī),由于責任缺失和違規(guī)導致事故發(fā)生,造成安全事故和嚴重后果的部門和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對當事人和部門負責人在項目部范圍內通報批評。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拒不執(zhí)行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公司項目部的規(guī)章、制度或上級部門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規(guī)定,導致事故發(fā)生的。
??????? 2.在災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應急措施,貽誤時機,使本來可以避免的損失未能避免,造成重大損失的。
??????? 3.對違章作業(yè)不加制止,或違章指揮作業(yè),導致事故發(fā)生的。
??????? 4.已發(fā)現隱患或有重大事故預兆,不及時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貽誤時機,導致事故發(fā)生的。
??????? 5.對有關部門或個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強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見、建議拒不采納,導致事故發(fā)生的。
??????? 6.發(fā)生安全生產事故時,值班領導和值班人員脫離值班崗位,未能及時報警,導致事故進一步擴大的。
??????? 7. 項目部內發(fā)生傷亡事故后,不采取相應防范措施;或類似事故在事故發(fā)生后半年內重復發(fā)生的。
???????? 8.事故隱患嚴重,接到公司,項目部整改指令后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導致事故發(fā)生的。
??????? 第七條? 對連續(xù)發(fā)生輕傷事故,或發(fā)生重傷人身事故,或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的部門主要負責人,由項目部安全領導小組對其進行談話,依據以上三種情況對部門主要負責人實施額度為月效益工資比例的2%/5%/5%的經濟處罰,同時予以通報批評。若在談話后,三個月內繼續(xù)發(fā)生以上三類事故,部門主要負責人就地免職。
??????????? 項目部發(fā)生較大及以上責任事故或發(fā)生事故后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就地免職。
??????? 第八條? 項目部對各分包單位舉報的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問題將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并責成或組織相關部門(安全部門)予以調查核實,對安全問題負有責任的人員,將依照相關條款進行處理。
??????? 第九條? 因安全生產受過公司通報批評的個人,或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在接受處罰后1年內項目部范圍的評優(yōu)、評先活動中,需在申請中對接受處罰經歷明確披露。隱瞞情況者,不管何種原因取消其此次評優(yōu)、評先資格。
??????? 第十條? 本規(guī)定未涉及的安全生產管理內容和要求,項目部按照國家、行業(yè)、北京市政府相關部門、公司、項目部的有關要求、標準等嚴格執(zhí)行。本規(guī)定未盡之處,由項目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確定。
??????? 第十一條? 名詞解釋 責任事故:
??????????? 本規(guī)定中責任事故是指除自然災害等本項目部內不可抗力以外,因工作人員違章或瀆職行為而人為造成的人員傷害和經濟損失的事故。
??????? 生產工作中的違章現象分為四類:
??????? 操作性違章:
??????????? 是指在生產工作中,操作者不遵守設備操作規(guī)程或不遵守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或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規(guī)章制度,或蓄意違章的不安全行為。
??????? 指揮性違章:
??????????? 是指各級生產管理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違反設備或裝置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或在缺少保證人身安全技術措施的情況下,進行指揮生產作業(yè)的不安全行為。
??????? 裝置性違章:
??????????? 是指工作現場的環(huán)境、設施、設備等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符合保證人身安全的各項規(guī)定及技術措施的要求,以及其它不能保證人身和設備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狀態(tài)。
??????? 管理性違章:
??????????? 是指生產工作的行政、技術管理人員不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行業(yè)標準、企業(yè)標準、規(guī)章組織生產或不按規(guī)章制度組織實施的不安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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