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航道工程建設管理,規(guī)范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保證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
本辦法所稱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是指航道工程完工后、正式交付使用前,對航道工程質量、國家和行業(yè)強制性標準執(zhí)行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等事項的全面檢查驗收,以及對航道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工作的綜合評價。
第三條 航道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四條 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應當做到公正、科學、規(guī)范。
第五條 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實行統(tǒng)一管理、分級負責。
交通部負責全國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具體負責由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或者核準以及交通部批準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除前款規(guī)定之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具體負責由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其中列入國家高等級航道且總投資在1億元(含1億元)以上的航道工程,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在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當征求交通部意見。
設區(qū)的市和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規(guī)定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除本條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驗收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
以上負責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的部門統(tǒng)稱為竣工驗收部門。
第六條 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是:
(一)國家和交通部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
(二)國家和交通部頒布的相關技術標準、規(guī)范;
?。ㄈ┙ㄔO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
?。ㄋ模┙ㄔO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設計變更文件以及概算調整等文件;
?。ㄎ澹┲饕O備技術規(guī)格或者說明書;
?。┱袠宋募约昂贤谋尽?/p>
第七條 航道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寻磁鷾实慕ㄔO規(guī)模、標準和內容建成,滿足生產使用要求;申請竣工驗收的航道建設工程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體工程,不得影響工程效果和工程正常運行,投資額不能超過工程總概算的5%;
?。ǘ└鲉挝还こ毯晚椖拷浌こ藤|量監(jiān)督機構檢驗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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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饕に囋O備或者設施調試以及聯(lián)動測試均已完成,主要技術參數達到設計要求;
?。ㄎ澹┖竭\樞紐工程階段驗收合格;
?。┬枰獙嵈m航檢驗的,已選用設計船型進行了實船適航檢驗,各項檢驗指標滿足設計要求;
?。ㄆ撸┕こ淘囘\行期滿一年,運行情況正常;
(八)竣工檔案資料齊全,通過有關專項驗收;
?。ň牛┛⒐Q算報告已編制完成,并取得國家審計機構或者具有審計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且審計報告無保留意見;
?。ㄊ┕こ踢\行管理部門已落實;
?。ㄊ唬┛⒐を炇展ぷ鲌蟾婢幹仆瓿?;
?。ㄊ┖竭\樞紐工程以及技術復雜的其他航道工程,已經竣工驗收部門委托的有關單位初步驗收合格。
第八條 航道工程應當在工程試運行期滿后一年內申請竣工驗收。對不能按期申請竣工驗收的,應當向竣工驗收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延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年。
對延期后仍不能按期申請竣工驗收的,竣工驗收部門應當予以通報或者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