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國家級工法的評審程序:
?。ㄒ唬膶<?guī)熘谐槿<医M成國家級工法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三名,委員若干名。評審委員會內設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業(yè)安裝工程三個類別的評審組,各由一名委員兼任組長;每個評審組的評審專家不少于7人。
?。ǘ﹪壹壒しǖ脑u審實行主、副審制。由評審組組長指定每項工法的主審一人,副審兩人。每項工法在評審會召開前由主、副審詳細審閱材料,并由主、副審提出基本評審意見。
(三)評審組審查材料,觀看項目施工錄像,聽取主、副審對工法的基本評審意見;在項目主、副審基本評審意見基礎上提出專業(yè)評審組初審意見;在評審中,評審組內少數(shù)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可保留意見報評審委員會備案。評審組初審通過的工法項目提交評審委員會審核。
(四)評審委員會全體成員聽取評審組初審意見,進行問題答辯。采取無記名投票,有效票數(shù)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過,形成評審委員會審核意見。
?。ㄎ澹┰u審委員會提出審核意見,經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簽字后,報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經評審的國家級工法及工法評審的主、副審專家在相關媒體及建設部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0天。經公示無不同意見,由建設部將工法予以公布。
對獲得國家級工法的單位和個人,頒發(fā)證書。
第十二條 已批準的國家級工法有效期為六年。
第十三條 已批準的國家級工法如發(fā)現(xiàn)有剽竊作假等重大問題,經查實后,撤消其國家級工法稱號,五年內不再受理其單位申報國家級工法。
第十四條 工法編制企業(yè)應注意技術跟蹤,加大技術創(chuàng)新力度,及時對原編工法進行修訂,以保持工法技術的先進性和適用性。
第十五條 工法所有權企業(yè)可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有償轉讓工法。工法中的關鍵技術,凡符合國家專利法、國家發(fā)明獎勵條例和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的,應積極申請專利、發(fā)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十六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開發(fā)和應用工法有突出貢獻的企業(yè)和個人,應給予表彰。
企業(yè)應對開發(fā)編寫和推廣應用工法有突出貢獻的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推動企業(yè)將技術領先、應用廣泛、效益顯著的工法納入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技術和地方標準。
第十八條 各地區(qū)、各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ú浚┘壒しü芾磙k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原《建筑施工企業(yè)工法管理辦法》(建建[1996]16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