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管理,根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令第16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包括建筑起重機械備案、安裝(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記。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以使用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tǒng)辦理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并建立數據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本行政區(qū)域內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查詢服務。
第四條 出租、安裝、使用單位應當按規(guī)定提交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誠信考核制度。
第五條 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以下簡稱“產權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出租或安裝前,應當向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設備備案機關”)辦理備案。
第六條 產權單位在辦理備案手續(xù)時,應當向設備備案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ㄒ唬┊a權單位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
?。ǘ┨胤N設備制造許可證;
?。ㄈ┊a品合格證;
?。ㄋ模┲圃毂O(jiān)督檢驗證明;
?。ㄎ澹┙ㄖ鹬貦C械設備購銷合同、發(fā)票或相應有效憑證;
(六)設備備案機關規(guī)定的其他資料。
所有資料復印件應當加蓋產權單位公章。
第七條 設備備案機關應當自收到產權單位提交的備案資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備案條件且資料齊全的建筑起重機械進行編號,向產權單位核發(fā)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證明。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備案機關不予備案,并通知產權單位:
?。ㄒ唬賴液偷胤矫髁钐蕴蛘呓故褂玫?;
?。ǘ┏^制造廠家或者安全技術標準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的;
?。ㄈ┙洐z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guī)定的。
第九條 起重機械產權單位變更時,原產權單位應當持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證明到設備備案機關辦理備案注銷手續(xù)。設備備案機關應當收回其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證明。
原產權單位應當將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技術檔案移交給現產權單位。
現產權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辦理建筑起重機械備案手續(xù)。
第十條 建筑起重機械屬于本辦法第八條情形之一的,產權單位應當及時采取解體等銷毀措施予以報廢,并向設備備案機關辦理備案注銷手續(xù)。
第十一條 從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安裝單位”)辦理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告知手續(xù)前,應當將以下資料報送施工總承包單位、監(jiān)理單位審核:
?。ㄒ唬┙ㄖ鹬貦C械備案證明;
(二)安裝單位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
?。ㄈ┌惭b單位特種作業(yè)人員證書;
?。ㄋ模┙ㄖ鹬貦C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ㄎ澹┌惭b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安裝(拆卸)合同及安裝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的安全協(xié)議書;
?。┌惭b單位負責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yè)技術人員名單;
?。ㄆ撸┙ㄖ鹬貦C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ò耍┹o助起重機械資料及其特種作業(yè)人員證書;
?。ň牛┦┕た偝邪鼏挝?、監(jiān)理單位要求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