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海運包裝形式有害物質(zhì)污染規(guī)則
發(fā) 文 號:國際海事組織
發(fā)布單位:國際海事組織
發(fā)布日期:1994-09-13
實施日期:1994-12-13
本附則增加的新附錄如下:
附 錄
《垃圾記錄簿》格式垃圾記錄簿
船名:_________
船舶編號或呼號:____________
國際海事組織編號:_______________
期間:___________從: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
1 引言
根據(jù)《經(jīng)1978年議定書修正的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國際公約》(73/78防污公 約)附則V第9條的規(guī)定,每次排放作業(yè)或焚燒垃圾都應予以記錄,其中包括排放入海、 排入接收設施或排入其它船舶。
2 垃圾及其管理
垃圾包括船舶正常運營過程中所產(chǎn)生的可能需要持續(xù)或定期處理的各種食物、生 活和操作性廢棄物(不包括鮮魚及其各部分),但《73/78防污公約》其它附則中定義或 列明的物質(zhì)(如油、污水或有毒液體物質(zhì))除外。
有關資料請參考《73/78防污公約附則V實施導則》。
3 垃圾說明
就本記錄簿而言,垃圾可分成以下幾類:
(1)塑料
(2)漂浮的墊艙物料、襯料或包裝材料
(3)被磨碎的紙制品、破布、玻璃、金屬、瓶子、陶器等
(4)紙制品、破布、玻璃、金屬、瓶子、陶器等
(5)食品廢棄物
(6)焚燒爐灰渣
4 《垃圾記錄簿》的填寫
4.1 在下述各種情況下均須填寫《垃圾記錄簿》:
(a)當向海里排放垃圾時:
(i)排放的日期和時間
(ii)船舶的位置(經(jīng)度與緯度)
(iii)所排放垃圾的種類
(iv)排放每種垃圾的估計量(以立方米計)
(v)負責操作的高級官員的簽字
(b)當向岸上接收設施或其它船舶排放垃圾時:
(i)排放的日期和時間
(ii)港口或設施、或船名
(iii)所排放垃圾的種類
(iv)排放每種垃圾的估計量(以立方米計)
(v)負責操作的高級船員的簽字
(c)當焚燒垃圾時:
(i)焚燒開始與結束的日期和時間
(ii)船舶的位置(經(jīng)度與緯度)
(iii)焚燒垃圾的估計量(以立方米計)
(iv)負責操作的高級船員的簽字
(d)意外或其它特殊情況下的垃圾排放
(i)發(fā)生的時間
(ii)港口或發(fā)生垃圾排放時船舶的位置
(iii)所估計的垃圾量和垃圾種類
(iv)垃圾的處理、泄漏和丟失的情況,造成的原因和一般性評論。
4.2 收據(jù)
船長須從港口垃圾接收設施操作人員或從接收垃圾船舶的船長處得到一份具體說 明所轉移的垃圾估計量的收據(jù)或證明。該收據(jù)或證明須與《垃圾記錄簿》一起在船上 保存兩年。
4.3 垃圾數(shù)量
應對船上的垃圾數(shù)量做出估計(以立方米計),如果可能,應按類別進行估計?!?垃圾記錄簿》中有很多垃圾估計量的參考數(shù)據(jù)。大家公認有關垃圾估計量的精確度問 題仍有待解釋。垃圾處理之前和之后對體積的估計也將有所不同。一些處理程序可能 不允許對垃圾的體積作出有用的估計,如對食物垃圾的連續(xù)處理。在記錄和對記錄進 行解釋時,要考慮到這些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