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將第二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建設項目以及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工建設項目(包括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建設項目,以下統(tǒng)稱建設項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危險化學品的勘探、開采及其輔助的儲存,原油和天然氣勘探、開采及其輔助的儲存、海上輸送,城鎮(zhèn)燃氣的輸送及儲存等建設項目,不適用本辦法?!?/div>
2.將第三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是指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由建設單位申請,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分級負責實施。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負責依法組織實施。
“建設項目未經安全審查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不得開工建設或者投入生產(使用)。”
3.將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中的“建設項目安全審查”修改為“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4.刪去第八條。
5.刪去第十一條第二項。
6.刪去第十四條第一項中的“安全條件論證報告或者”。
7.刪去第十五條中的“安全條件論證和”。
8.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限應當不少于30日,不超過1年。”
9.刪去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
10.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投入生產和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人員進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作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是否通過的結論。參加驗收人員的專業(yè)能力應當涵蓋建設項目涉及的所有專業(yè)內容。
“建設單位應當向參加驗收人員提供下列文件、資料,并組織進行現場檢查: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監(jiān)理情況報告;
“(二)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三)試生產(使用)期間是否發(fā)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況報告;
“(四)建設項目施工、監(jiān)理單位資質證書(復制件);
“(五)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復制件),以及特種作業(yè)人員名單;
“(六)從業(yè)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七)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情況說明;
“(八)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清單、崗位操作安全規(guī)程清單;
“(九)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制件);
“(十)為從業(yè)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復制件)?!?/div>
11.刪去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
12.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增加一項,作為第九項:“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向參加驗收人員提供文件、材料,并組織現場檢查的。”將第二款修改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再次組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div>
13.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建設單位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應將驗收過程中涉及的文件、資料存檔,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其配套規(guī)章的規(guī)定申請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其他安全許可?!?/div>
14.刪去第四十三條第五項。
15.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建設項目分期建設的,可以分期進行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試生產及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五)對《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1.將第九條第二款第一項、第十六條中的“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均修改為“竣工驗收報告”。
2.刪去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3.將第三十九條修改為:“經營許可證的式樣由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制定?!?/div>
(六)對《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作出修改。
1.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項中的“竣工驗收意見書或備案證明復制件”修改為“竣工驗收報告”。
2.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中的“竣工驗收意見書或備案證明”修改為“竣工驗收報告”。
3.將第四十三條修改為:“承擔安全評價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企業(y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依法吊銷其相應資質。”
此外,對相關部門規(guī)章的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表述作了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部門規(guī)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