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提出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驗收申請,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驗收申請報告及申請表(見附件3);
(二)安全設施設計經審查合格文件及設計修改資料;
(三)主要安全設施檢測檢驗報告;
(四)作業(yè)場所職業(yè)危害因素的檢測報告;
(五)施工單位資質證明材料;
(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監(jiān)理報告;
(七)安全設施試運行效果報告;
(八)建設項目相關崗位操作規(guī)程,及人員安全培訓資料;
(九)建設單位安全機構和人員配備情況;
(十)建設項目建立或者納入事故應急救援情況資料;
(十一)國家、省規(guī)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建設項目還應提供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書。
?? 第十九條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受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驗收申請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簽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特殊情況可延長10個工作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驗收不合格:
(一)安全設施不符合設計要求的;
(二)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不能滿足正常生產和使用的;
(三)驗收評價報告由不具備相應資質的評價機構承擔的;
(四)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
第二十條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進行整改,重新提出驗收申請。
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實施行政處罰:
?。ㄒ唬┙ㄔO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guī)定報經審查同意的;
(二)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條承擔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的中介機構違法行為,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fā)布日起施行。
附件:1.冶金行業(yè)建設項目《安全設計專篇》主要內容
附件1
冶金行業(yè)建設項目《安全設計專篇》主要內容
一、設計依據
1.建設項目批準文件的相關合法證明;
2.有關法律、法規(guī),國家、行業(yè)標準和規(guī)范;
3.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4.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
5.建設項目設計委托書;
6.其它相關文件資料。
二、建設項目概述
1.建設單位和建設項目簡介;
2.項目規(guī)模、主要工藝、原料、半成品、成品、設備、生產輔助設施及主要危險、有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