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提高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能力,保障人身、財產(chǎn)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甘肅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職消防隊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和單位專職消防隊。
政府專職消防隊是指除公安消防隊以外,由各級人民政府建立的專職消防隊;單位專職消防隊是指由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建立的專職消防隊。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專職消防隊的營房建設、消防裝備建設納入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將政府專職消防隊的人員工資福利及業(yè)務經(jīng)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fā)展和改革、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交通運輸、建設、稅務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專職消防隊建設和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guī)定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管理;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根據(jù)當?shù)亟?jīng)濟社會發(fā)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或者志愿消防隊,由當?shù)厝嗣裾芾?;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建立的專職消防隊,由所屬單位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專職消防隊的監(jiān)督和具體業(yè)務指導。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在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等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專職消防隊及其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ㄒ唬┫勒緮?shù)量未達到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城市(包括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
?。ǘ┙ǔ蓞^(qū)面積超過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萬人以上的鄉(xiāng)(鎮(zhèn));
?。ㄈ┮兹家妆kU品生產(chǎn)、銷售、儲存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yè)集中的鄉(xiāng)鎮(zhèn);
?。ㄋ模﹪液褪〖壷攸c鎮(zhèn)、歷史文化名鎮(zhèn);
(五)其他需要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地區(qū)。
第八條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
?。ㄒ唬┐笮秃嗽O施單位、大型發(fā)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
?。ǘ┥a(chǎn)、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yè);
(三)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ㄋ模┚嚯x公安消防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
?。ㄎ澹┕诽亻L隧道或者隧道群的管理單位;
?。┍究畹冢ㄒ唬?、(二)、(三)項規(guī)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yè)。
第九條 專職消防隊(站)建設,其規(guī)劃選址、建筑標準和消防車輛、器材、消防員個人防護裝備標準按照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執(zhí)行;鄉(xiāng)(鎮(zhèn))政府專職消防隊,其規(guī)劃選址、建筑標準和消防車輛、器材、消防員個人防護裝備標準按照國家《鄉(xiāng)鎮(zhèn)消防隊標準》執(zhí)行。
第十條 專職消防隊建成后,應當報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且不得擅自撤銷。因單位被撤銷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確需撤銷或者重新改造、組建的,應當報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專職消防員的招錄,應當按照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tǒng)一下達的計劃,通過公開招聘方式招錄。
單位專職消防隊的專職消防員由單位自行調配或者招錄。
第十二條 招錄的專職消防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驹笍氖孪拦ぷ?,品行良好;
?。ǘ┠挲g在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
?。ㄈ┚哂懈咧挟厴I(yè)以上學歷;
?。ㄋ模┥眢w健康,符合征兵的體格檢查標準。
專職消防隊負責人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取得消防職業(yè)資格證書。專職消防員優(yōu)先從退役士兵和具有消防技能的人員中招錄。
第十三條 專職消防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專職消防隊:
?。ㄒ唬┠挲g超過45周歲;
?。ǘ┥眢w不符合國家消防員職業(yè)健康標準;
?。ㄈ┮?guī)定期限內未掌握消防員基本技能;
?。ㄋ模┢渌贿m宜擔任消防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