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以下簡稱治超工作),落實市、區(qū)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治超工作中的責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fā)[2005]30號)、原交通部等國家九部委《關于印發(fā)全國車輛超限超載長效治理實施意見的通知》(交公路發(fā)[2007]596號)和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治理車輛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fā)[2009]527號)等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建立長效治超工作責任機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為加強對治超工作的協(xié)調指導,在重慶市暢通工程領導小組下設重慶市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治超辦),市交委、市經濟信息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安監(jiān)局、市質監(jiān)局、市工商局、市物價局、市公路局為成員單位。辦公室設在市公路局,由市交委分管領導任辦公室主任,市公路局主要領導任辦公室常務副主任。
各區(qū)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也應設置相應的治超工作領導機構和辦公室。
第四條 市、區(qū)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建立長效治超工作責任機制,明確治超工作責任,落實治超工作經費,并對治超工作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確保治超工作責任得到落實,推動全市治超工作健康有序發(fā)展。
第五條 治超工作按照政府組織領導、交通部門牽頭、有關部門聯動的原則進行。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治超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做好治超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治超工作的牽頭組織,區(qū)縣(自治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治超工作的牽頭組織,其所屬的路政(公路)管理機構、交通綜合執(zhí)法機構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治理工作。
全市各級經濟信息、公安、工商、質監(jiān)、安監(jiān)、財政、物價等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治超工作的聯動配合。
第六條 各區(qū)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治超工作職責:
?。ㄒ唬﹨^(qū)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為治超工作的責任主體,區(qū)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治超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狠抓工作落實,突出工作實效。
?。ǘ┘訌妼^(qū)縣(自治縣)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qū)縣治超辦)的領導,確保人員、經費、責任到位,并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督查、信息反饋、目標考核、責任追究等相關工作制度。
(三)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有關部門治超工作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對涉及過錯責任的本級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認定,并予以責任追究。
?。ㄋ模⒐烦迿z測站的建設、運行等工作經費納入當地財政預算,保障治超工作有效進行。
(五)區(qū)縣治超辦要結合本行政區(qū)域內治超工作實際,負責組織、協(xié)調治超工作和日常管理。針對存在的問題研究整改措施,及時報告區(qū)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規(guī)定上報相關治超報表及治超信息,并于每月最后一周星期三前將本區(qū)縣(自治縣)當月超限運輸車輛違法記分匯總情況報市治超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