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相關知識:
工傷類型
1、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工傷主要有以下類型:
1.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質是“意外的損失或災禍”,有漸進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蟲感染等)和突發(fā)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墜物傷及等)兩種,不可拘泥于突發(fā)性一種情況。
1.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1.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1.4患職業(yè)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2.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2.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3、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3.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3.2醉酒導致傷亡的;
3.3自殘或者自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