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運用現代醫(yī)學技術和方法對職勞動鑒定是工的傷、殘性質進行鑒別,以便確定其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一種法定鑒定。勞動鑒定是用來審批職工勞動能力時的退休、退職,批準職工的病傷休假、復工和確定其因工傷殘待遇,合理調配傷殘職工的工作崗位等的重要依據。
勞動鑒定范圍主要包括:
(1)職工因工傷殘在到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以上,需要評定傷殘等級的;
(2)職工因工負傷或非因工負傷、因病,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要求退休或退職的;
(3)勞動爭議案件中涉及勞動鑒定問題的;
(4)對勞動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的等。
省、市、縣級勞動鑒定工作由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該委員會一般由勞動、衛(wèi)生、人事、工會等部門負責人和醫(yī)療單位的各科專家組成,下設辦公室負責理日常事務,辦公室通常設在勞動部門。勞動鑒定委員會是國家依法設立的機構,其所出具的勞動鑒定結論與證明,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鑒定的一般程序為:
由需要鑒定的傷殘職工向用人單位勞動簽訂委員會提出書面鑒定申請,并填定《病傷職工勞動鑒定表》,然后到指定的醫(yī)療機構檢查,將診斷證明及有關檢驗材料送到勞動鑒定委員會,由勞動鑒定委員會根據鑒定標準,對申請鑒定者的病傷情況進行鑒定,作出是否醫(yī)療終結、是否喪失勞動能力、是否仍需病休等結論,并將該鑒定結論通知申請鑒定人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鑒定人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通知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向上級部門申請調解處理或仲裁。用人單位勞動鑒定委員會對無法決斷或爭議較大的病作案件,可以報送上級部門鑒定或調解處理,也可報送省轄市、縣勞動鑒定委員會要求鑒定。省、市、縣勞動鑒定委員會在收到用人單位勞動鑒定委員會要求鑒定的申請或申請鑒定人申請仲裁要求后,有權重新審查醫(yī)療機構的診斷,必要時還可以請申請鑒定人到其指定的醫(yī)療機構進行復查,然后經過審議,作出書面鑒定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