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申請勞動仲裁被趕出廠
小夏今年41歲,貴州人。據小夏反映,2008年8月24日下午,他在上班時用油壓叉車拉塑膠原料時,叉車前輪將其左足第三趾的第二、三關節(jié)壓傷至撕裂性骨折,后分別在惠陽區(qū)新圩醫(yī)院和東莞市清溪醫(yī)院治療。
據東莞市清溪醫(yī)院2008年11月18日簽發(fā)的《出院證明書》,小夏“左中趾外傷術后殘端骨外露”。
“出院后,工廠一直不給做工傷認定,而我自己到惠陽區(qū)勞動局拿到工傷認定申請表,公司一直不給簽字蓋章。”小夏說,他只好到當地勞動保障所投訴,結果于今年8月18日被公司通知調離原工作崗位,工資從原來的1600元/月降至700元/月,還不包吃住。小夏遂決定申請勞動仲裁,結果被趕出廠門。小夏說,當時廠方連7月和8月份的工資都沒有結算給他。
廠方:該工人上班只打卡不做事
但該公司負責人講“你不要聽那工人亂說,他根本就是腦子有毛病!”小夏受傷后,該公司安排專人送其到醫(yī)院治療,治傷期間正常發(fā)放工資,而小夏傷愈后卻一點不懂感恩,還四處亂投訴,目的就是詐錢。
據廠方介紹,小夏于2006年進入美思奇公司上班,先后擔任雜工和“電梯工”,受傷時屬于“串崗”。今年8月,該公司因受金融危機沖擊,調整小夏的工作崗位,雙方約定夏每周上5天班,每天8小時,月工資按700元/月發(fā)放。
“我們給他的工資,并沒有低于惠州市最低工資標準。”美思奇公司行政部方經理稱,此后小夏便開始曠工,來上班也是經常只打卡不做事,公司經研究只好決定將其辭退。
廠方還提供了一份該公司于今年9月2日與小夏簽訂的“協議書”,可以看到,該協議書上有“多次曠工、多次嚴重違反甲方管理制度”、“已結清全部工資,自此日起與甲方無任何勞動合同關系和工資關系”、“但保留工傷認定的追訴權利”等字樣。
勞動部門介入調解
后來惠陽區(qū)勞動局新圩勞動保障所約場分所所長李密軍等兩名工作人員趕到。據李密軍介紹稱,小夏申請工傷認定一事,廠方一開始確實不肯在工傷認定書上蓋章,后在他們的協調下才蓋了章。
至于勞資雙方9月2日簽的那份協議書,李密軍說,在簽訂過程中他們確實在場,“其中保留工傷認定追訴權利那一節(jié),還是在我的提議下加上去的”。
9月2日上午,惠陽區(qū)勞動局勞動監(jiān)察大隊副大隊長余春林也曾到美思奇公司處理此案。“我本人對那份解除勞動關系的協議書具體內容并不了解。但在工人申請工傷認定期間辭退,這種做法肯定是不對的。”他們當時要求廠方無論如何都必須支付小夏7、8月份工資。
就廠方“多次曠工”、“上班只打卡不做事”的說法,小夏進行了否認。他只是在申請勞動仲裁期間,在廠方不批假的情況下,“萬般無奈地曠了三次半天的班”。
律師:工傷認定期間不能辭退工人
律師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職工工傷治療和認定期間,單位不能單方面辭退。如工人小夏反映的情況屬實,應屬于工傷,廠方在申請工傷認定期間辭退工人,依法肯定不允許。即使工人單方面提出要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應在工傷認定結果出來之后,按照傷殘級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