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1日,梁某到某食品有限公司從事水果粗加工工作。23日下午,梁某工作時不慎摔倒致傷。2015年1月,梁某被當?shù)厝耸虏块T認定為工傷。公司不服,認為梁某系女工,到單位工作時已58歲,早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應屬于雇傭關系。后公司提起行政復議,經(jīng)復議,維持了原工傷認定。公司仍不服,又起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梁某作為車間工人,接受公司的勞動管理,從事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且梁某從事的勞動為公司業(yè)務的組成部分,故梁某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nóng)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nóng)民,在工作時間內(nèi)、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工傷認定。據(jù)此,法院判決駁回了公司的訴訟請求,后公司又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
中院認為,梁某以農(nóng)民身份到公司打工,并不存在何時退休問題。梁某在公司工作,受其管理制度的約束,公司根據(jù)其工作性質支付其勞動報酬,雙方均符合勞動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最終,中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