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10月7日,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職工主張雙重賠償的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經過法官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了由單位一次性給付張某32000元的調解協(xié)議。
2005年9月,日照某物流公司職工張某按照公司領導安排到港口內接貨,不料剛到港口就被一伙不明身份的青年圍攻,將張某毆打致傷。事故發(fā)生后,張某得知這伙青年與另一家單位因為業(yè)務發(fā)生矛盾,將張某誤認成是該單位的職工。這起故意傷害案件經法院審理后,以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對張某因此造成的醫(yī)療費等損失進行了賠償。后張某申請了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并向所在公司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和解除勞動關系應獲得的經濟補償。經鑒定,張某屬工傷,其構成九級傷殘。張某還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申請,經裁定,由用人單位支付張某工傷保險待遇4萬余元。用人單位對該仲裁裁定不服,遂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與單位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單位有義務為職工交納社會保險費,因該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而造成的損失,應由單位承擔。致害人雖已對張某的各項損失進行了賠償,但不妨礙張某主張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請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