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掃工被撞不幸身亡
朱俊才系常州一家保潔公司的職工,主要負責從事道路清掃工作。2009年6月27日,朱俊才在該市延陵中路12號門口段道路上清掃作業(yè)時被趙中南駕駛的小型轎車撞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其身后留下妻子儲代勤、女兒朱林、兒子朱仙。
2009年7月17日,朱俊才的女兒朱林向該市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勞動保障部門經調查,于2009年9月25日作出了工傷認定決定,認定朱俊才為工傷。
工傷認定引起紛爭
誰知保潔公司不服,申請行政復議。2010年1月12日,常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了維持工傷認定決定的行政復議決定。
保潔公司仍不服,向常州市新北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提出根據(jù)保潔公司的考勤記錄,2009年6月27日系朱俊才休假,其在未告知保潔公司并獲得同意的情況下,私自與同事調班,以致發(fā)生慘禍,故朱俊才不屬在工作時間受傷,工傷認定錯誤。
新北區(qū)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除因醉酒導致傷亡的、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犯罪的、自殘或自殺的五種情形外,其余受傷均應認定為工傷。保潔公司所稱朱俊才系擅自調班,故上述因醉酒導致傷亡的、犯罪的、自殘或自殺的情形皆被排除。結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凡排除了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五種法定的不予認定的情況,不考慮受傷人的主觀是否有過錯,一律認定為工傷。保潔公司與朱俊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且朱俊才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依法應當認定為工傷。
保潔公司再次不服,上訴至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終審裁判:朱俊才確屬上班時間受傷,認定工傷并無不當。
法官說法:實體法律規(guī)定和程序法律規(guī)定同等重要
這起工傷認定行政訴訟案的特殊性是企業(yè)認為發(fā)生于職工休假期間的調班工作中,不應認定為工傷。一審法院認為,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除因醉酒導致傷亡的、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犯罪的、自殘或自殺的五種情形外,其余受傷均應認定為工傷。保潔公司所稱朱俊才系擅自調班,故上述因醉酒導致傷亡的、犯罪的、自殘或自殺的情形皆被排除。結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凡排除了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五種法定的不予認定的情況,不考慮受傷人的主觀是否有過錯,一律認定為工傷。這樣認定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二審審理認定的理由不僅在法律認定的實體法律適用上進行了說理分析,即朱俊才確屬上班時間在工作場所,從事清掃道路工作職責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死亡,認定其是在工作時間發(fā)生事故受傷并無不當,同時著重在程序上進行了說理分析。原勞動部《工傷認定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jù)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jù)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本案中,朱林向原市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后,鐘樓區(qū)人事勞動保障局就朱俊才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等事宜向保潔公司法定代表人進行了調查,二審庭審中,保潔公司明確其是知道朱俊才家屬申請工傷認定事宜的。但保潔公司在行政程序和原審審理過程中均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主張,即朱俊才事故發(fā)生當日系休假及私自調班,朱俊才不屬工作時間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死亡的證據(jù)。因此,保潔公司依法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有權不用,過期作廢。這也說明,工傷認定在程序上也是相當重要的。有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要切實重視工傷認定的程序規(guī)定,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