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1月25日下午下班時,商貿公司財務室會計徐芳突然接到公司調動通知,讓 其第二天上午到公司下屬商場報到上班。徐芳當晚在辦公室整理賬務和個人物品,22時離開 單位騎車回家,當行至地道橋下,被突如其來的摩托車撞倒在地,肇事者揚長而去,恰巧被 路過的人發(fā)現將她送進醫(yī)院,并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經醫(yī)生檢查診斷,徐頭部受傷,右腿 粉碎性骨折。事后,徐芳親屬向單位申請要求按照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認定工傷,單位 以徐芳當晚在辦公室整理私人用品,與工作無關為由,認定徐22時離開單位回家,已超出規(guī) 定的下班時間,并拒絕其工傷申請。事隔兩個月后,終經公安部門緝查破案,肇事摩托車司 機供出事實真相。原由是徐芳曾向紀檢部門反映本公司經理王偉經濟違紀問題,王被紀檢部 門查處,因此而懷恨在心,雇傭打手指使其所為。王偉已被司法部門收審。徐芳再次提出工 傷申請,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待遇。
【評析】 徐芳受傷認定為工傷符合現行政策規(guī)定。徐芳是財會人員,履行職責,堅 持原則,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既是本職工作,也是我們黨和政府所一貫倡導的社會正義 行為。職工敢于反映和揭露違法違紀現象,并勇于與正在進行危害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 的犯罪行為作斗爭,是每個公民的社會義務,應受到法律保護。本案中徐芳勇于向紀檢部門 反映公司經理的經濟違紀問題,維護了企業(yè)和國家的經濟利益,遭受公司經理王偉打擊報復 受傷,應按政策規(guī)定認定為工傷并享受工傷待遇。
【法律法規(guī)參考】《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8條第5款規(guī)定:職工因履行職責遭致人 身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