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檔作者:
王博
文檔來源:
東北財經(jīng)大學法學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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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 2015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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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食品安全的嚴峻形勢,我國《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在明確“重典治亂”的同時,探求法律責任配置的科學性。在食品安全法律框架中,經(jīng)營者責任與監(jiān)管者責任相互對應,共同構筑起基礎性食品安全法律責任。而基礎性法律責任之外的衍生性法律責任也應當成為食品安全法律責任結構優(yōu)化的重要內容。因此,在完善基礎性法律責任的前提下,我國食品安全立法還需著重考慮引入強制責任保險機制、確立第三方輔助經(jīng)營者賠償責任、增設食品安全事故國家賠償責任并強化食品檢驗人獨立刑事責任等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