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會保障是維護勞動者權益的基礎,工傷保險救濟是提起民事侵權救濟的前置程序。
(一)從工傷保險的性質(zhì)來看。工傷保險是通過立法強制征收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統(tǒng)一支付管理,社會保險機構進行互助調(diào)劑達到共擔風險的目的的制度,是社會保險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強烈的社會法功能,也就是通過課加用人單位繳納一定的保險費,由工傷保險基金來承擔的救濟模式,使受到職業(yè)傷害的勞動者及時獲得醫(y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jīng)濟補償和職業(yè)康復。只要用人單位已向工傷保險機構交納了工傷保險經(jīng)費,當發(fā)生工傷后,工傷勞動者就有權向工傷保險機構請求工傷保險待遇,而工傷保險機構也有義務支付工傷保險補償費,也就是說工傷保險既是國家對勞動者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勞動者應該享受的基本權利。政府通過工傷保險制度的推行,為受害者及其家庭提供得以在未來維持基本生存條件的保障。并且工傷保險有著賠償迅速、及時,也無須通過訴訟,具有穩(wěn)定性、可靠性的特點,方便工傷者的請求權的實現(xiàn)。因此,社會保障是維護勞動者權益的基礎。
(二)從工傷保險的歸責原則來看。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在用人單位無過錯的工傷事故中,現(xiàn)行法律救濟模式對勞動者是有利的,因為依照工傷保險賠償?shù)囊?,勞動者無須舉證用人單位存在過錯,只需證明自己是因工受傷即可獲得工傷保險賠償,補償受害人的損害,不考慮損害的原因和侵權責任,因此勞動者因工受傷的,不存在一般意義上過錯責任分擔問題,而是講免責范圍,不屬于免責條款的都屬于賠償范圍。故實行工傷保險救濟前置程序有利于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損害賠償是維護勞動者權益的有力補充。
(一)從工傷保險制度落實上來看。由于有的用人單位根本就沒有為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統(tǒng)籌,致使勞動者在工傷事故發(fā)生后,依據(jù)工傷保險賠償制度實際無法獲得應有的賠償。同時,工傷保險賠償標準相對于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明顯過低,實際上往往無法真正彌補勞動者因工致傷所受的全部損害。依據(jù)我國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實行的是全部賠償?shù)姆稍瓌t,即對包括精神損害在內(nèi)的全部損害予以足額賠償,目的在于補償受害人因侵權損害而遭受的全部實際損害。而《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賠償項目明顯沒有人身損害賠償?shù)馁r償項目規(guī)定得那么全面,如不得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不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醫(yī)療費用不予賠償,某些情形下,因工傷遭受的間接損失不能得到全部支持等。另外,在明確規(guī)定應予賠償?shù)捻椖恐校kU的賠償標準也明顯低于人身損害的賠償標準。在實踐中,某些工傷保險經(jīng)辦機構在操作時,對現(xiàn)有的賠償項目還自行規(guī)定一定的上限標準,往往導致對超出標準的部分只能由勞動者自行承擔的結(jié)果。因此適用《解釋》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
(二)從我國實踐來看。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剛剛起步,且只處在個別地域范圍內(nèi)進行試點工作,所以,在工傷保險制度完全不成熟的情況下,以《工傷保險條例》排除民事賠償?shù)倪m用很難保證受害人的權益;所以,可對《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進行擴展解釋,即出現(xiàn)工傷情況下,受害人不能直接向用人單位要求民事?lián)p害賠償,但在工傷保險金與損害損失有很大差額情況下,在獲得工傷保險金后,可以請求單位補足差額,這樣可使工傷保險立法既能適應國際立法的趨勢,也能與中國現(xiàn)有國情相匹配,使其既能發(fā)揮工傷保險制度的社會功能,又能充分保護勞動階層的權益。
(三)從可行性上分析?!督忉尅返牡谑l還存在擴張解釋的空間,可以通過進一步解釋使侵權賠償責任作為工傷保險的補充。從文意角度解釋該條,法院告知參加工傷保險統(tǒng)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或其家屬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這種競合的案件(用人單位存有過錯的工傷事故中),可以擴張解釋為,工傷條例的適用是進一步進行民事救濟的前置條件,即勞動者或其家屬首先主張工傷保險的補償,如果工傷保險補償未能完全達到救濟勞動者目的時,勞動者或其家屬可以繼續(xù)向單位主張民事賠償。因為在勞動者獲得工傷補償后,用人單位就只需要在差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其賠償責任已經(jīng)大大降低,已經(jīng)達到了規(guī)避市場風險的目的,并沒有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
總之,工傷保險是勞動者的主要和首要的賠償機制,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居次要地位,僅是對工傷保險賠償不足的補充。為了更好的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把工傷保險與侵權損害賠償有機結(jié)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