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十二條 易燃易爆作業(yè)場所應當符合以下安全生產規(guī)定:
??? (一)設備、設施必須符合有關規(guī)定,保持完好;
??? (二)禁止穿戴和使用易產生靜電、火花的服裝、鞋帽和工具;
??? (三)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設施;
??? (四)設備、設施應當裝設超限報警、防爆泄壓、保險控制以及防靜電等安全監(jiān)控系統,并保證其正常運行;
??? (五)動火作業(yè)應當嚴格執(zhí)行動火批準制度。
??? 第三十三條 金屬冶煉作業(yè)場所應當符合以下安全生產規(guī)定:
??? (一)在燃氣輸送、儲存等易發(fā)生燃氣泄漏、聚集的場所,設置監(jiān)測預警系統,建立完善燃氣設施設備的檢修制度;
??? (二)冶煉設備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yè)相關安全標準,達不到標準的,不得使用;
??? (三)在高溫液態(tài)金屬的吊運影響范圍內,不得設置人員聚集活動場所。
??? 第三十四條 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防火標準的裝配式活動房屋,作為集中住宿場所。符合國家防火標準的裝配式活動房屋作為集中住宿場所的,應當使用安全電壓,冬季不得采用爐火方式供暖。
??? 第三十五條 在危險化學品生產過程中可能導致火災、爆炸、中毒的工藝,以及光氣、氯氣、硫化氫、氨氣等有毒有害氣體的崗位,應當確定專人操作;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配備相適應的化工專業(yè)技術人員和電工。
???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開發(fā)新的危險化學品,應當組織具備相應資質的專家對中試和工業(yè)化生產的工藝安全性進行鑒定。
??? 第三十七條 新建加油站、加氣站周邊的安全防護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原有加油站、加氣站不能滿足安全防護距離要求的,應當采取阻隔防爆、油氣回收等安全技術措施,達到安全防護要求。
???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建筑物拆除、土方開挖等危險作業(yè),應當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安排專人負責現場安全管理。
??? 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氣體頂升等作業(yè)施工項目,應當制定施工安全方案,并對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措施的可靠性進行專家論證,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實施現場安全監(jiān)護。
???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出租廠房、場所、設施設備給其他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租賃雙方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約定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 第四十條 從事外墻清洗、廣告設施維護、空調設備安裝等高處懸掛作業(yè)的單位,應當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及作業(yè)現場的安全檢查和監(jiān)控。作業(yè)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特種作業(yè)類別,經專門的安全作業(yè)培訓,取得相應的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 作業(yè)所用的吊具、吊籃等高處懸掛設備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等相關資料,吊具、吊籃必須配備符合安全標準的安全繩和安全鎖,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 第四十一條 禁止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壓力罐裝燃料作為烹飪熱源;使用兩個以上不足五十公斤壓力罐裝燃料的,應當分散使用,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