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道 路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市、縣(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不準占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yè)、搭棚、蓋房,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 公路和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除日常維修、養(yǎng)護作業(yè)外,占用、挖掘道路時,須與市、縣(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協(xié)商共同采取維護交通措施后再行施工。其他單位挖掘道路施工的,須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或公路主管部門同意,報市、縣(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領取臨時《占道許可證》。 養(yǎng)護公路的堆料不得影響車輛的通行。 占用道路開辦集貿市場、早市、夜市的,必須嚴格控制。確需開辦的,由工商、城管部門提出意見,經市、縣(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一條 占用和挖掘道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 維護交通措施尚未落實的;
(二) 不能保證在限定時間內完工的;
(三) 在人行道寬度不足3米的地段擺攤設點和搭建棚廈等臨時設施的;
(四) 當地政府規(guī)定禁止占用道路范圍內的;
(五) 除急修項目外,在當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期間進行挖掘道路施工的;
(六)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嚴重影響交通秩序的。
第四十二條 經批準占用道路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必要的圍檔投施,夜間應設有標志燈,并在現場醒目處懸掛《占道許可證》;
(二)按批準時限、面積和位置占用,特殊情況需延長時間、擴大面積和變更位置的,應提前5日向原批準部門申請,經批準后方可繼續(xù)占用;
(三)挪移交通設施的,事先報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并交納相應的抵押金;
(四)設置專人維護施工現場周圍的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
(五)占用道路結束或工程完工,施工單位應及時清理現場,按要求修復路面,恢復通行能力,并報批準機關驗收。
第七章 公共停車場
第四十三條 公共停車場是指為社會車輛提供服務的停車場所。
第四十四條 公共停車場的建設規(guī)劃由市、縣(市)規(guī)劃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城市總體規(guī)劃布局的要求制定。 停車場的設計方案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和道路交通的需要。
第四十五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旅館、飯店、辦公樓、商場、體育場(館)、影劇院、展覽館、醫(yī)院、旅游點、火車站、飛機場等公共場所的,必須按城市規(guī)劃確定的規(guī)模和要求配建停車場。
第四十六條 公共停車場的建設,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四十七條 建設公共停車場,須持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報經市、縣(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后,再辦理建設開工手續(xù)。
第四十八條 本著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單位、個人投資興建公共停車場,可由投資者自行依法經營管理。 公共停車場的收費標準按市物階部門核定的標準執(zhí)行,嚴禁擅自超標準收費。
第四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公共停車場或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按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反第六條規(guī)定的,處5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規(guī)定的,責令其限期拆除或修復,并處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三)違反第九條規(guī)定的,責令其限期申辦機動車輛落藉或轉藉手續(xù),處2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吊扣12個月以下駕駛證,同時滯留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