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安全事故隱患治理和危險源監(jiān)控,由所屬單位和所在縣(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jiān)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并下達整改通知書。
十、縣(區(qū))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必須依法關閉本地區(qū)非法開采的各類小礦山以及其他經停產整頓后仍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十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或者舉報安全事故隱患。接到報告或者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事故隱患進行查處,并對報告或者舉報有功的人員進行獎勵,保護報告或者舉報人員的合法權益。
十二、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以及新聞單位應當利用各種形式,廣泛宣傳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方針政策,普及安全生產知識,不斷增強全社會特別是勞動者的安全生產意識、法律觀念和保護技能。
十三、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縣(區(qū))、鄉(xiāng)(鎮(zhèn)、街道)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關閉非法開采的各類小礦山及其他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的;
(二)對已發(fā)現或者群眾舉報的安全事故隱患不及時治理或者查處的。
(三)安全事故發(fā)生后,不及時組織搶救,造成事故擴大的。
(四)安全事故發(fā)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拖延報告或者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的。
(五)阻撓、干涉對安全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的。
(六)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而發(fā)生安全事故的。
(七)其他因未依法履行職責而發(fā)生安全事故的。
十四、中小學違反《規(guī)定》、《決定》,發(fā)生安全事故的,按照學校隸屬關系,對縣(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縣(區(qū))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對校長給予記大過、撤職的行政處分。對直接組織者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以及本辦法,對安全事故的防范負有責任的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后,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的規(guī)定辦理。
十六、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jiān)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十七、本辦法自2002年8月9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