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條例
發(fā) 文 號: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會
發(fā)布單位: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會
發(fā)布日期:2009-11-26
實施日期:2010-04-01
第十八條 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生產、經營、運輸、使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確保生產、裝卸、運輸、儲存、使用的設施和場所符合安全生產和環(huán)境保護的要求。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yè)和施工單位應當在生產現場或者施工現場出入口處采取硬化路面和沖洗車輛等保潔措施.防止污損道路。
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專用車輛應當采取防漏保潔措施,并保持車況良好、車身整潔,嚴禁拋灑、污損路面、污染環(huán)境。
第十九條 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生產、經營、運輸、使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于每月5日前向統(tǒng)計行政主管部門、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報送有關統(tǒng)計報表。
第二十條 水泥生產企業(yè)、水泥制品生產企業(yè),應當根據袋裝水泥銷售量或上一年度袋裝水泥使用量,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向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所繳專項資金計入管理費用。
第二十一條 使用水泥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項目預算使用水泥數量,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向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所繳專項資金計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二十二條 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征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規(guī)定上繳同級財政專戶,專項用于發(fā)展散裝水泥事業(yè)。
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征收和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內,憑有關部門批準的工程決算以及購進水泥原始憑證等資料,經財政部門、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核實后,辦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清算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 市、縣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的管理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基本支出預算和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規(guī)定,從正常預算經費中核撥。
第二十五條 外埠企業(yè)生產的水泥、預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進入本市的,應當由生產企業(yè)向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擅自在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由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責令停工整頓。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使用水泥總量500噸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散裝水泥使用率未達到60%以上的,由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建設單位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建設工程使用無合法資質的企業(yè)生產的預拌混凝土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并責令進行混凝土結構實體檢測,未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不予竣工驗收備案。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不及時足額繳納或者拒交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由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交;逾期未補交的,按每曰加收應交專項資金總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yè)、使用單位、運輸車輛未采取保潔措施造成污損路面、污染環(huán)境的,由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0年4月1曰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