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責任落實保障措施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安委會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標體系,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下達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并逐級分解,層層落實,分級建立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控制體系。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安委會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定期報告、年度述職制度。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必須認真貫徹落實政府及其安委會作出的安全生產工作部署,定期向上級政府和安委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產工作報告。安委會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報告進行通報。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重大危險源監(jiān)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險源數(shù)據庫,加強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監(jiān)督檢查,并根據重大危險源數(shù)據庫信息,定期組織專家對重大危險源的狀況進行綜合分析、評估,督促生產經營單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監(jiān)控措施。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監(jiān)督檢查、督辦落實制度,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對重大安全隱患的整改實施掛牌督辦,由有關部門下達隱患整改指令,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確責任領導、整改措施、整改資金、整改負責人、整改期限和應急預案,并由同級人民政府在當?shù)刂饕襟w公布,接受社會監(jiān)督。對拒不執(zhí)行隱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查處。
有關部門應當每季度將本行政區(qū)域重大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報送同級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各級安委會辦公室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要加強綜合監(jiān)督檢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實到位。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或安委會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情況定期通報、預警制度。對事故多發(fā)、事故死亡人數(shù)上升、超過進度控制目標、安全生產工作沒有及時部署落實、重大安全隱患沒有在限期內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沒有依法進行查處、事故責任追究不落實的地區(qū)或行業(yè)(領域),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安委會進行預警通報,通報抄送政府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本行政區(qū)域、所監(jiān)管的行業(yè)(領域)發(fā)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應于事故發(fā)生后的15個工作日內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報告。發(fā)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縣級人民政府和市州直有關部門應于事故發(fā)生后的15個工作日內向市州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報告。一年內發(fā)生2起較大事故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于第2起較大事故發(fā)生后的15個工作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報告。必要時,由上級人民政府或委托安委會辦公室對有關部門或下一級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十七條 各級安委會辦公室和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受理和查處制度,設立并公開舉報電話、電子郵箱或其他舉報平臺,建立健全舉報臺帳,規(guī)范受理處置程序。對受理的舉報事項,要認真組織調查核實,并按規(guī)定處理。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者保密。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對舉報者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根據事故等級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組織開展事故救援工作,協(xié)調解決事故應急救援、善后處理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并向上級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時報告應急救援進展情況。
第十九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履行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應當互相配合。發(fā)現(xiàn)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生產安全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并形成書面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需要聯(lián)合執(zhí)法的,應當組織聯(lián)合執(zhí)法,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第二十條 上級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半年跟蹤落實、年終考核,并予以通報。對年度安全生產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地區(qū)、部門、單位和為安全生產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責任的情況納入領導干部年度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對領導干部、領導班子領導能力的評價依據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標準。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單位,實行“一票否決”:年度內發(fā)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并經考核安全生產工作不合格的市州和縣市區(qū);年度內發(fā)生3起及以上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并經考核安全生產工作不合格的市州;年度內發(fā)生1起及以上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經考核安全生產工作不合格的縣市區(qū);年度內發(fā)生1起及以上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經考核安全生產工作不合格的中央在湘單位、省直機關單位、省屬企事業(yè)單位及其直接主管部門。被“一票否決”的單位當年不得評優(yōu)評先,其黨政主要負責人及分管負責人當年不得評優(yōu)評先、一年之內不得提拔重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主要負責人,系指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職職能的副職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分管負責人,是指根據“一崗雙責”負責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職負責人。
第二十四條 本規(guī)定施行期間,有關部門的職能發(fā)生變動的,由調整后的職能部門履行原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并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