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作廢】
發(fā) 文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6號
發(fā)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6號
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允許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以及超載車輛、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道路運輸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或者不公布運輸線路、起止經停站點、運輸班次、始發(fā)時間、票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jié)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fā)虛假的機動車維修合格證,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規(guī)定進行培訓或者在培訓結業(yè)證書發(fā)放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照規(guī)定的線路運輸,擅自從事中國境內道路運輸或者未標明國籍識別標志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yè)務的;
(三)發(fā)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guī)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車輛營運證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八條 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之間的道路運輸,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十九條外商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采用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有關的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yè)務。
第八十條 從事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遵守本條例有關規(guī)定。
第八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發(fā)放經營許可證件和車輛營運證,可以收取工本費。工本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第八十二條 出租車客運和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guī)定。
第八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