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進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fā)〔2011〕4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fā)〔2013〕16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皖政〔2012〕71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對各市、省直管縣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各市、省直管縣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
第三條 考核工作由省消防安全委員會牽頭,省公安廳會同省綜治辦、省發(fā)展改革委、省監(jiān)察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省文化廳、省工商局、省安全監(jiān)管局等組成考核工作組,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考核工作組每年3月底前完成對各市、省直管縣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情況的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上報省政府。
第五條 消防工作考核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求真務實的原則。
第六條 考核內容分為火災預防、消防安全基礎、消防安全責任三個部分。
第七條 考核程序:
?。ㄒ唬┛己藴蕚?。省消防安全委員會根據(jù)年度工作實際制定并公布考核方案(附實施細則)。
?。ǘ└鞯刈栽u。各市、省直管縣總結上一年度消防工作情況,對照考核方案進行自評,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將自評情況上報省消防安全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