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煤管局、?。▍^(qū))煤炭廳(局、公司),各直管礦務局(公司),北京礦務局,神華集團公司、華晉焦煤公司、伊敏煤電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yè)局,各直屬礦務局(公司):
為認真貫徹《煤礦安全規(guī)程》中有關防治瓦斯的各項規(guī)定,原中國統(tǒng)配煤礦總公司在1989年制定和發(fā)布了《礦井瓦斯抽放管理規(guī)范》。該規(guī)范在生產實踐中對瓦斯抽放工作起到了積極的指導作用,使瓦斯抽放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隨著煤礦安全生產技術的發(fā)展,原《礦井瓦斯抽放管理規(guī)范》已不適應需要。為此,部組織有關專家,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原《礦井瓦斯抽放管理規(guī)范》進行了修改?,F(xiàn)將修改后的《礦井瓦斯抽放管理規(guī)范》發(fā)給你們。請各單位認真組織學習,嚴格貫徹執(zhí)行。
本《礦井瓦斯抽放管理規(guī)范》從1997年7月1日起施行。原《礦井瓦斯抽放管理規(guī)范》同時廢止。
礦井瓦斯抽放管理規(guī)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切實貫徹執(zhí)行《煤礦安全規(guī)程》中有關瓦斯抽放的各項規(guī)定,加強瓦斯抽放技術管理,提高抽放瓦斯效果,防止瓦斯事故,保證煤礦安全生產,提高生產力、保護環(huán)境和開發(fā)資源,特制定《礦井瓦斯抽放管理規(guī)范》(以下簡稱《規(guī)范》)。
第2條 本《規(guī)范》適用于全國煤礦企業(yè)、管理部門及有關事業(yè)單位。
第3條 礦井瓦斯抽放工作由各級總工程師負全面技術責任。應定期檢查、平衡抽放瓦斯工作、解決所需設備、器材和資金;負責組織編制、審批、實施、檢查抽放瓦斯工作長遠規(guī)劃、年度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保證抽放瓦斯工作面的銜接,做到“掘、抽、采”平衡;局、礦行政正、副職負責落實和檢查所分管的有關抽放瓦斯工作;局、礦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職范圍內的抽放瓦斯工作負責;抽放瓦斯所需要的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局、礦財務、供應計劃和生產環(huán)節(jié)計劃。
第4條 應進行瓦斯抽放的礦井必須把礦井瓦斯抽放納入到采掘工作面、采區(qū)、礦井設計中,投產驗收時必須同時對瓦斯抽放工程驗收,不合格不得投產。
第5條 抽放瓦斯的局、礦必須將上級管理部門下達的抽放瓦斯指標列入經(jīng)濟承包指標進行考核。
第6條 為促進礦井瓦斯抽放和利用工作,各局、礦要制定相應的獎勵辦法,對抽放瓦斯工作做出成績的個人和單位進行必要的表彰獎勵。
第7條 各級安全監(jiān)察部門對本《規(guī)范》的貫徹實施負責監(jiān)督、檢查。
第8條 要加強瓦斯抽放技術的研究工作,并大力推廣應用新技術、新裝備。
第二章 建立抽放瓦斯系統(tǒng)的標準及抽放瓦斯工程設計
第9條 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建立瓦斯抽放系統(tǒng)開展瓦斯抽放工作:
1.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150條的(即回采面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5立方米/min,掘進工作面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min的,采用通風方式解決不合理的);
2.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15立方米/min,年產量等于或小于40
萬t;
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20立方米/min,年產量等于或小于60
萬t;
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25立方米/min,年產量等于或小于100
萬t;
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30立方米/min,年產量等于或小于150
萬t;
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40立方米/min。
3.開采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
第10條 凡符合第9條條件,應建立永久瓦斯抽放系統(tǒng)的礦井,且同時具備下列兩個條件:
1.瓦斯抽放系統(tǒng)的抽放量可穩(wěn)定在2立方米/min以上。
2.瓦斯資源可靠、儲量豐富,預計瓦斯抽放服務年限在10年以上。
第11條 新建瓦斯抽放系統(tǒng)的礦井,必須經(jīng)煤炭部授權的專業(yè)科研機構進行可行性論證,由局、礦總工程師組織瓦斯抽放工程設計,經(jīng)省廳(局、公司)批準報煤炭部備案。經(jīng)審批的設計如有重大修改,必須重新履行審批手續(xù)。
第12條 新建或改擴建礦井,根據(jù)地質報告提供的瓦斯資源或參照鄰近礦井參數(shù)而達到第9條條件時,必須將抽放瓦斯工程納入礦井設計中,但設計所依據(jù)的瓦斯參數(shù)必須經(jīng)煤炭部受權的專業(yè)科研機構進行可行性論證而定。
第13條 礦井抽放瓦斯工程設計內容應包括:
1.礦井概況:煤層賦存條件、礦井煤炭儲量、生產能力、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及通風狀況;
2.瓦斯基礎數(shù)據(jù):瓦斯鑒定參數(shù),礦井瓦斯涌出量,煤層瓦斯壓力、含量,礦井瓦斯儲量及可抽量,煤層透氣性系數(shù)與鉆孔瓦斯流量及其衰減系數(shù);
3.抽放方法:鉆孔(巷道)布置與抽放工藝參數(shù);
4.抽放設備:抽放泵、管路系統(tǒng)、監(jiān)測及安全裝置;
5.泵站建筑:泵房、供水、供電、采暖、避雷及其它;
6.瓦斯利用:利用方式和利用量、利用方案、資金概算;
7.技術經(jīng)濟指標:投資概算及工期;
8.設計文件包括:設計說明書、設備與器材清冊、資金概算、圖紙。
第三章 移動泵站抽放瓦斯
第14條 根據(jù)第9條、第10條規(guī)定,不具備建立永久瓦斯抽放系統(tǒng)條件的,應建立移動式抽放系統(tǒng)。
第15條 建立局部瓦斯抽放系統(tǒng)時,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制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報礦務局批準后,報省廳(局、公司)備案。
第16條 移動泵站應安裝在抽放瓦斯地點附近的新鮮風流中。抽出的瓦斯必須引排到地面、總回風道或分區(qū)回風道;已建永久抽放系統(tǒng)的礦井,移動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礦井抽放系統(tǒng)的管道內,但必須使礦井抽放系統(tǒng)的瓦斯?jié)舛确嫌嘘P規(guī)定。
第17條 移動泵站抽出的瓦斯排至回風道時,抽放管路出口處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包括設置柵欄、懸掛警戒牌。柵欄設置的位置,上風側為管路出口外推5米,上下風側柵欄間距不小于35米。移動式抽放泵站排到巷道內的瓦斯,必須在30米以內將其濃度混合到規(guī)程允許的限度以內。柵欄處必須設警戒牌和監(jiān)測裝置,巷道內瓦斯?jié)舛瘸迺r能報警并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監(jiān)測傳感器的位置在柵欄外5米以內。兩柵欄間禁止人員通行和任何作業(yè)。
第四章 抽放瓦斯方法
第18條 礦井瓦斯抽放方法要根據(jù)礦井瓦斯來源、煤層地質和開采技術條件以及瓦斯基礎參數(shù)來確定
第19條 對未卸壓的原始煤層,瓦斯抽放的難易程度劃分為三類,見表1。
表1 煤層瓦斯抽放難易程度表
-----------------------------------------
| 鉆孔流量衰減系數(shù) | 煤層透氣性系數(shù)
類 別 | | 2 2
| (d-1) | (m /MPa ·d)
------------|--------------|-------------
容易抽放 | <0.003 | >10
可以抽放 | 0.003—0.05 | 10~0.1
較難抽放 | >0.05 | <0.1
-----------------------------------------
第20條 "多鉆孔、嚴封閉、綜合抽”是加強瓦斯抽放工作的方向,抽放瓦斯礦井要增加抽放瓦斯鉆孔量;提高瓦斯管路敷設質量,嚴封孔及采用綜合抽放方法,以提高抽放效果。
第21條 為提高抽放效果,可采用人為的卸壓措施,如水力割縫、水力壓裂、松動爆破和深孔控制卸壓爆破等。
第22條 在有自然發(fā)火危險煤層的采空區(qū)抽放瓦斯時,必須經(jīng)常檢測CO濃度和氣體溫度等有關參數(shù)的變化。發(fā)現(xiàn)有自燃發(fā)火征兆時,要采取措施。抽出瓦斯的濃度不得低于25%。同時要逐步采用自動監(jiān)控裝置,以保證抽放工作的安全。
第五章 抽放瓦斯管理
第23條 局、礦的通風部門必須配備專業(yè)技術人員,負責瓦斯抽放日常管理,總結分析抽放瓦斯效果,研究和改進抽放技術方案,組織新技術推廣等。
第24條 抽放瓦斯的礦井必須建立專門的瓦斯抽放隊伍,負責打鉆、管路安裝等工程的施工和瓦斯參數(shù)測定等。
第25條 抽放礦井必須建立健全有關管理制度,如:崗位責任制、鉆孔鉆場檢查管理制度、抽放工程質量驗收制度。
第26條 抽放瓦斯礦井必須有下列圖紙和技術資料:
一、圖 紙
1.抽放瓦斯系統(tǒng)圖;
2.泵站平面與管網(wǎng)(包括閥門、安全裝備、檢測儀表等)布置圖;
3.抽放鉆場及鉆孔布置圖;
4.泵站供電系統(tǒng)圖。
二、記 錄
1.抽放工程和鉆孔施工記錄;
2.抽放參數(shù)測定記錄;
3.泵房值班記錄。
三、報 表
1.抽放工程年、季、月報表;
2.抽放量年、季、月、旬報表。
四、臺 賬
1.抽放設備臺賬;
2.抽放工程臺賬;
3.抽放量臺賬。
五、報 告
1.礦井和采區(qū)抽放工程設計文件及竣工報告;
2.瓦斯抽放總結與分析報告。
第27條 加強瓦斯抽放參數(shù)(抽放量、瓦斯?jié)舛取⒇搲?、正壓、大氣壓、溫度)測定,有條件的礦井可安裝自動檢測系統(tǒng),人工測定時,泵房內每小時測定一次;井下干管、支管每周測定一次。
抽放量的計算要統(tǒng)一用大氣壓為101.325KPa、溫度為20℃標準狀態(tài)下的數(shù)值。
第28條 抽放瓦斯管理指標
一、永久抽放系統(tǒng)的年抽放量不小于100萬立方米,移動泵站不小于10萬立方米。
二、瓦斯抽出率
預抽煤層瓦斯的礦井:礦井抽出率不小于20%,回采工作面抽出率不小于25%。
鄰近層卸壓抽放的礦井:礦井抽出率不小于35%,回采工作面抽出率不小于45%。
三、預抽煤層瓦斯的鉆孔量
1.當采用順層孔抽放時鉆孔量見表2。
表2 噸煤鉆孔量(m/t)表
---------------------------------------------
煤層類別 | 薄 煤 層 | 中厚煤層 | 厚 煤 層
----------|------------|----------|----------
容易抽放 | 0.05 | 0.03 | 0.01
----------|------------|----------|----------
可以抽放 | 0.05~0.1 | 0.03~0.05|0.01~0.03
----------|------------|----------|----------
較難抽放 | >0.1 | >0.05 | >0.03
---------------------------------------------
2.當采用穿層鉆孔抽放時,鉆孔見煤點的間距可參照下列數(shù)據(jù):容易抽放煤層15~20m;可以抽放煤層10~15m;較難抽放煤層8~10m。
四、鉆機臺月效率
巖石f>8,不小于600m/月·臺
f=6~8,不小于1200m/月·臺
f<6(包括煤),不小于1600m/月·臺
五、鉆孔密封深度
巖石孔不小于3m;
煤孔不小于5m。
第29條 嚴格瓦斯工程施工質量,所有抽放瓦斯工程都須按質量標準進行驗收,不合設計標準的要重新施工直到合格為止。
第30條 瓦斯管路必須進行防腐處理,外部涂紅色以示區(qū)別。
第31條 礦務局每季度、省局(廳)每半年應組織一次抽放工作檢查和評定。
第32條 瓦斯抽放量的計量器具必須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計量器具。
第六章 瓦斯利用
第33條 抽放瓦斯的礦井必須加強瓦斯抽放利用工作,變害為利,保護環(huán)境,開發(fā)資源,以用促抽,以抽保用。年抽放量在100立方米的礦井,應開展瓦斯利用工作。
第34條 凡進行瓦斯抽放論證和設計時,同時要對瓦斯利用進行論證和設計。
第35條 瓦斯利用設計內容包括:
根據(jù)瓦斯抽放系統(tǒng),設計確定瓦斯利用量和利用方式、儲氣裝置及容積、輸送氣方法、輸氣管路系統(tǒng)、安全及檢測裝置、利用工藝,繪制瓦斯利用工程系統(tǒng)布置圖,編制設備材料清冊、土建工程計劃、資金概算、勞動組織及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措施等。
第36條 為使企業(yè)抽放和利用瓦斯所消耗的材料設備能及時得到補償,保證礦井抽放瓦斯工作正常進行,礦井出售瓦斯所得的收入要全部用于瓦斯治理工作,不得挪為它用。
第七章 獎 懲
第37條 凡從事抽放瓦斯工作的部門和個人,有下列成績之一的,按貢獻大小給予表彰或物質獎勵。
1.完成或超額完成抽放瓦斯量計劃指標的;
2.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完成或超額完成抽放瓦斯工程計劃指標的;
3.對抽放瓦斯技術和工藝有所創(chuàng)新的;
4.抽放瓦斯效果有顯著提高的。
獎勵辦法:礦務局每年、礦每一季度評選一次,并實施獎勵。
第38條 凡負責和從事抽放瓦斯工作的部門和個人,違反本《規(guī)范》有關規(guī)定都要追究責任;
1.已建成瓦斯抽放系統(tǒng)的礦井,不抽或不能堅持正常抽,而威脅安全生產,甚至造成嚴重后果的;
2.凡未完成年度、季度抽放瓦斯工程計劃和抽放指標的,要扣罰局、礦領導、總工程師和主管部門的安全獎金。
第八章 瓦斯抽放系統(tǒng)的報廢
第39條 礦井永久瓦斯抽放系統(tǒng)報廢申請報告,由局、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必須經(jīng)煤炭部授權的科研機構論證后,報省廳(局、公司)批準報告并報煤炭部備案。
第40條 礦井永久瓦斯抽放系統(tǒng)報廢申請報告內容包括:
1.礦井概況:煤層賦存條件、礦井保有儲量、生產能力、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及通風狀況;
2.瓦斯基礎資料:歷年瓦斯抽放數(shù)據(jù)、瓦斯鑒定數(shù)據(jù)、主要煤層瓦斯含量等值線圖、瓦斯涌出量等值線圖、礦井瓦斯儲量等。
第九章 附 則
第41條 各局、礦應根據(jù)《規(guī)范》規(guī)定,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省廳(局、公司)備案。
第42條 本《規(guī)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礦井瓦斯抽放管理規(guī)范附錄
一、抽放瓦斯有關名詞解釋:
1.本煤層抽放瓦斯:抽放開采煤層的瓦斯。
2.鄰近層抽放瓦斯:抽放受開采層采動影響的上、下鄰近煤層(可采煤層、不可采煤層、煤線、巖層)的瓦斯。
3.采空區(qū)抽放瓦斯:抽放現(xiàn)采工作面采空區(qū)和老采空區(qū)的瓦斯。前者稱現(xiàn)采空區(qū)(半封閉式)抽放,后者稱老采空區(qū)(全封閉式)抽放。
4.綜合抽放瓦斯:在一個抽放瓦斯工作面同時采用兩種以上方法進行抽放瓦斯。
5.未卸壓抽放瓦斯:抽放未受采動影響和未經(jīng)人為松動卸壓煤(巖)層的瓦斯。這種抽放方法亦稱為預抽。
6.卸壓抽放瓦斯:抽放受采動影響和經(jīng)人為松動卸壓煤(巖)層的瓦斯。
7.邊掘邊抽:掘進巷道的同時,抽放巷道周圍卸壓煤體內的瓦斯。
8.邊采邊抽:抽放回采工作面前方卸壓煤體的瓦斯或厚煤層分層開采時抽放未采分層卸壓煤體的瓦斯。
9.穿層鉆孔抽放瓦斯:向煤層打垂直或斜交層理的鉆孔抽放瓦斯。
10.順層鉆孔抽放瓦斯:順煤層打鉆孔抽放瓦斯。
11.集瓦斯巷道抽放瓦斯:在回采工作面頂板或底板的卸壓區(qū)內掘進專用集瓦斯巷道抽放上鄰近層或下鄰近層的瓦斯。
12.網(wǎng)格布孔抽放瓦斯:穿層鉆孔布置成方格網(wǎng)形預抽煤(巖)層瓦斯。
13.交叉布孔抽放:順層孔立體交叉布孔預抽煤層的瓦斯。
二、抽放瓦斯基礎參數(shù)測算
1.瓦斯壓力測定
一般在巖石巷道中向煤層打鉆孔、封孔及按裝壓力表直接測定煤層瓦斯壓力。測定工作應注意:
(1)測定地點要選在無斷層、裂隙等地質構造處,瓦斯賦存狀況要具有代表性;
(2)測壓巷道距煤層的巖柱距離不應小于10m;
(3)測壓孔的孔徑以75mm為宜,要貫穿整個煤層(厚煤層應鉆入煤層3m以上),完鉆后應及時封孔,封孔要嚴密,測壓管接頭不得漏氣。
2.瓦斯含量測定與計算
煤層瓦斯含量是指每噸煤或每立方米煤體中含有的瓦斯量,單位是立方米/t或立方米/立方米。
常用的煤層瓦斯含量測算法是:首先取煤樣送實驗室做煤的吸附性能實驗,求出吸附常量a、b值,并在井下相應地點測定煤層的瓦斯壓力,以下列公式計算瓦斯含量:
f f
abp 100-A -W 1 10πp
x=----(---------)*--------+------
f
1+bp 100 1+0.31W γ
式中,x—煤層瓦斯含量,立方米/t;
a—吸附常數(shù),試驗溫度下的極限吸附量,立方米/t;
b—吸附常數(shù),MPa—1;
p—煤層瓦斯壓力,MPa;
f
A -煤的灰分,%;
f
W -煤的水份,%;
π—煤的空隙體積,立方米/立方米;
γ—煤的容量,t/立方米。
3.礦井瓦斯儲量計算
瓦斯儲量系指煤田開發(fā)過程中,能夠向開采空間排放瓦斯的煤巖層賦存的瓦斯總量。其計算公式為:
Wk =W1 +W2 +W3
式中,W1 -可采煤層的瓦斯儲量總和,萬立方米;
n
W1 = ∑ A1i×X1i
i=1
A1i-礦井每一個可采煤層的煤炭儲量,萬t;
X1i-每一個可采煤層的瓦斯含量,立方米/t;
W2 -可采煤層采動影響范圍內的不可采鄰近煤層的瓦斯儲量
總和,萬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