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或者維修城市道路,施工單位應當保護好井具設施;需要調整井座高程的,應當及時通知產權單位,在產權單位的配合下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井具設施的監(jiān)督管理,建立監(jiān)督巡查制度, 設立監(jiān)督電話,及時受理投訴。發(fā)現井具設施缺失、損毀的,應當立即通知產權單位進行補裝、更換或者修復。對無法確認產權單位的廢棄的檢查井、閥門井,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填埋。
第十四條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規(guī)定指定廢舊井具設施回收單位,并向社會公布。禁止非指定的回收單位收購廢舊井具設施。廢舊井具設施由產權單位統(tǒng)一交指定的回收單位收購。禁止指定的回收單位收購個人出售的廢舊井具設施。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盜竊、損毀井具設施和違法收購廢舊井具設施的行為進行舉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核實并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井具設施未標明產權單位和專業(yè)標志的,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處以每個井具設施500元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或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ㄒ唬┊a權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履行巡查職責,造成井具設施缺失、損毀未及時發(fā)現,或者對投訴、維修通知不及時處理的;
?。ǘ┊a權單位未及時填埋廢棄的檢查 井、閥門井的;
?。ㄈ┦┕挝辉诔鞘械缆饭こ淌┕ぶ?,對井具設施造成損壞不及時修復的。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產權單位對井具設施缺失、損毀未及時補裝、更換、維修,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盜竊、損毀井具設施和違法收購廢舊井具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井具設施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有處罰規(guī)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