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1號建議書
預防重大工業(yè)事故建議書
國際勞工組織大會,
經國際勞工局理事會召集,于一九九三年六月二日在日內瓦舉行其第八十屆會議,并經決定,采納本屆會議議程第四項關于預防重大工業(yè)事故的若干提議,并確定這些提議應采用一項建議書的形式,以補充一九九三年預防重大工業(yè)事故公約,于一九九三年六月二日通過以下建議書,引用時得稱之為一九九三年預防重大工業(yè)事故建議書。
1.建議書的條款應連同一九九三年預防重大工業(yè)事故公約(下稱“公約”)的條款一并實施。
2.(1)在同其它有關的政府間和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合作的情況下,國際勞工組織應為下列信息的國際交流作出安排:
(a)重大危害設施中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包括安全管理和工藝安全;
(b)重大事故;
(c)從幾乎造成事故中吸取的教訓;
(d)因安全和衛(wèi)生方面的原因而被禁止使用的技術和工藝;
(e)針對重大事故后患的醫(yī)療工作的組織和技術;
(f)主管當局用以實施公約和本建議書的機制和程序。
(2)會員國應盡可能向國際勞工局通報有關上述第(1)款中列出的事項的資料。
3.公約中規(guī)定的國家政策以及為實施這一政策而制定的國家法律和條例或其他措施,應酌情以一九九一年出版的國際勞工組織《預防重大工業(yè)事故工作守則》為指導。
4.會員國應針對公約第1條第3款排除在外的部門和活動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風險、危害及其影響,制定對策。
5.鑒于認識到重大事故會給人的生命和環(huán)境帶來嚴重后果,會員國應促成各種制度,以在事件之后盡快地為工人提供賠償,適當地解決其對公眾的環(huán)境的影響問題。
6.根據國際勞工局理事會通過的《關于多國企業(yè)和社會政策的三方原則宣言》,擁有一個以上設施的本國企業(yè)或多國企業(yè),應不加歧視地為其所有設施的工人規(guī)定同預防重大事故和控制有可導致重大事故發(fā)生有關的安全措施,而不論這些設施位于何地或在哪一個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