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條學校發(fā)現教職員工患有精神性疾病、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的疾病,應當及時將患病的教職員工調離與學生直接接觸的工作崗位、離崗治療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確保學生安全。
第四十五條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運載學生車輛的管理,設置運載學生車輛統(tǒng)一標識,實行運載學生車輛和駕駛員準入制度。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六條學校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組織學生參加搶險等應當由專業(yè)人員從事的活動;
(二)組織除專業(yè)研究以外的學生參與制作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等具有危險性的活動;
(三)組織中小學校學生和幼兒參加商業(yè)性活動;
(四)出租學校區(qū)域內場地用于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儲存活動;
(五)出租學校區(qū)域內場地停放機動車輛或者利用學校用地建設對社會開放的停車場;
(六)非寄宿制中小學校在學校區(qū)域內開辦食雜店。
(七)其他與學生生理、心理和教育特點明顯不相適應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等危及自身、他人和學校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在學校區(qū)域內、中小學校周邊二百米以內開設網吧、歌廳、電子游戲廳、臺球室等娛樂性經營場所,或者從事危害教育教學環(huán)境和師生身心健康的經營活動;
(二)在學校周邊三十米范圍內占道經營商服、搭建臨時性建筑;
(三)在學校門前及其兩側設置集貿市場、非學校專用停車場,擺攤設點,堆放雜物;
(四)擾亂教育教學秩序,侵占、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施。
第四十九條災害預警信號在學校停課時生效的,學校應當按照災害處置預案安排教職員工到校,保證在校學生的安全。除有監(jiān)護人陪同外,學校不得讓在校學生自行離校,可能出現危險情況的,學校應當安排學生到安全場所避險。
災害預警信號在學生上學或者放學途中生效的,運載學生車輛所有人或者駕駛員應當將學生接載到學校暫避,但路面交通或者沿途安全情況不允許的,應當就近尋找安全場所暫避,并負責保護。
第五十條學校發(fā)現學校或者學校周邊區(qū)域存在危害學生人身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并向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章 事故責任和處理
第五十一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wèi)、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管理失當,存在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教職員工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
(六)教職員工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學校未發(fā)現或者未采取必要防范措施的;
(七)學校違反有關規(guī)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八)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照顧的;
(九)學生在校期間突發(fā)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的;
(十)教職員工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fā)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及時制止的;
(十一)學校發(fā)現或者知道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jiān)護人或者其他近親屬,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jiān)護人或者其他近親屬的保護而發(fā)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其他未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職責情形的。
第五十二條學生或者學生監(jiān)護人由于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實施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已經告誡和制止,但學生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書面告知學校的,或者學校知道并及時救助,但仍無效的;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jiān)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jiān)護職責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