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全國及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家委員會的專項審查工作,根據《行政許可法》和《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令第111號),制定本技術要點。
第二條 下列工程屬于超限高層建筑工程:
(一) 房屋高度超過規(guī)定,包括超過《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以下簡稱《抗震規(guī)范》)第6章鋼筋混凝土結構和第8章鋼結構最大適用高度、超過《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guī)程》(以下簡稱《高層混凝土結構規(guī)程》)第7章中有較多短肢墻的剪力墻結構、第10章中錯層結構和第11章混合結構最大適用高度的高層建筑工程。
(二) 房屋高度不超過規(guī)定,但建筑結構布置屬于《抗震規(guī)范》、《高層混凝土結構規(guī)程》規(guī)定的特別不規(guī)則的高層建筑工程。
(三) 房屋高度大于24米且屋蓋結構超出《網架結構設計與施工規(guī)程》和《網殼結構技術規(guī)程》規(guī)定的常用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暫不含輕型的膜結構)。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的主要范圍參見附錄一。
第三條 在本技術要點第二條規(guī)定的超限高層建筑工程中,屬于下列情況的,建議委托全國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專家委員會進行抗震設防專項審查:
(一) 高度超過《高層混凝土結構規(guī)程》B級高度的混凝土結構,高度超過《高層混凝土結構規(guī)程》第11章最大適用高度的混合結構;
(二) 高度超過規(guī)定的錯層結構,塔體顯著不同或跨度大于24m的連體結構,同時具有轉換層、加強層、錯層、連體四種類型中三種的復雜結構,高度超過《抗震規(guī)范》規(guī)定且轉換層位置超過《高層混凝土結構規(guī)程》規(guī)定層數的混凝土結構,高度超過《抗震規(guī)范》規(guī)定且水平和豎向均特別不規(guī)則的建筑結構;
(三) 超過《抗震規(guī)范》第8章適用范圍的鋼結構;
(四) 各地認為審查難度較大的其他超限高層建筑工程。
第四條 對主體結構總高度超過350m的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的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 從嚴把握抗震設防的各項技術性指標;
(二) 全國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專家委員會進行的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應會同工程所在地省級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專家委員會共同開展,或在當地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專家委員會工作的基礎上開展;
(三) 審查后及時將審查信息錄入全國重要超限高層建筑數據庫,審查信息包括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申報表項目(附錄二)和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情況表(附錄三)。
第五條 建設單位申報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的申報材料應符合第二章的要求。專家組提出的專項審查意見應符合第六章的要求。
對于本技術要點第二條(三)款規(guī)定的建筑工程的抗震設防專項審查,除參照第三、四章的相關內容外,應按第五章執(zhí)行。
第二章 申報材料的基本內容
第六條 建設單位申報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申報表(申報表項目見附錄二, 至少5份);
(二) 建筑結構工程超限設計的可行性論證報告(至少5份);
(三) 建設項目的巖土工程勘察報告;
(四) 結構工程初步設計計算書(主要結果,至少5份);
(五) 初步設計文件(建筑和結構工程部分,至少5份);
(六) 當參考使用國外有關抗震設計標準、工程實例和震害資料及計算機程序時,應提供理由和相應的說明;
(七) 進行模型抗震性能試驗研究的結構工程,應提交抗震試驗研究報告。
第七條 申報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時提供的資料,應符合下列具體要求:
(一) 高層建筑工程超限設計可行性論證報告應說明其超限的類型(如高度、轉換層形式和位置、多塔、連體、錯層、加強層、豎向不規(guī)則、平面不規(guī)則、超限大跨空間結構等)和程度,并提出有效控制安全的技術措施,包括抗震技術措施的適用性、可靠性,整體結構及其薄弱部位的加強措施和預期的性能目標。
(二) 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應包括巖土特性參數、地基承載力、場地類別、液化評價、剪切波速測試成果及地基方案。當設計有要求時,應按規(guī)范規(guī)定提供結構工程時程分析所需的資料。
處于抗震不利地段時,應有相應的邊坡穩(wěn)定評價、斷裂影響和地形影響等抗震性能評價內容。
(三) 結構設計計算書應包括:軟件名稱和版本,力學模型,電算的原始參數(是否考慮扭轉耦連、周期折減系數、地震作用修正系數、內力調整系數、輸入地震時程記錄的時間、臺站名稱和峰值加速度等),結構自振特性(周期,扭轉周期比,對多塔、連體類含必要的振型)、位移、扭轉位移比、結構總重力和地震剪力系數、樓層剛度比、墻體(或筒體)和框架承擔的地震作用分配等整體計算結果,主要構件的軸壓比、剪壓比和應力比控制等。
對計算結果應進行分析。采用時程分析時,其結果應與振型分解反應譜法計算結果進行總剪力和層剪力沿高度分布等的比較。對多個軟件的計算結果應加以比較,按規(guī)范的要求確認其合理、有效性。
(四) 初步設計文件的深度應符合《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的規(guī)定》的要求,設計說明要有建筑抗震設防分類、設防烈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設計地震分組、結構的抗震等級等內容。
(五) 抗震試驗數據和研究成果,要有明確的適用范圍和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