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確保公共消火栓完好、有效,減少火災危害,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消火栓是指在城市道路、居民區(qū)內(nèi)安裝的消火栓。
第三條 本市市區(qū)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建設、管理、使用,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公共消火栓建設、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城市供水單位負責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維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公共消火栓應與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同步規(guī)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建成后由城市供水單位統(tǒng)一管理。
第六條 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布局、定點及安裝標準應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第七條 城市供水單位應經(jīng)常檢查公共消火栓的安全運行情況,定期保養(yǎng)并試放水,發(fā)現(xiàn)損壞應及時維修、更換。
第八條 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安裝、維修費用列入市財政預算,在城市建設資金中列支。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有保護城市公共消火栓完好的義務。發(fā)現(xiàn)城市公共消火栓損壞、跑漏水時,應及時報告城市供水單位維修。對破壞、損害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為,有權制止和檢舉。
第十條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為:
?。ㄒ唬┥米蚤_啟公共消火栓;
?。ǘ┞駢骸⑷φ脊蚕鹚?;
?。ㄈp壞、盜竊公共消火栓及其附屬設施;
?。ㄋ模┰诠蚕鹚ㄖ車逊盼锪匣蛐藿ǚ恋K滅火取水的建(構)筑物;
?。ㄎ澹┓恋K滅火取水或損害公共消火栓的其它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