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切實加大對重大火災隱患的督促整改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災尤其是群死群傷惡性火災事故的發(fā)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安部《消防監(jiān)督檢查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107號)及公安部、監(jiān)察部、國家安全監(jiān)管局《關于進一步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公發(fā)〔2004〕4號)等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火災隱患,是指公安消防機構在開展消防監(jiān)督檢查、消防安全專項治理中發(fā)現(xiàn)的,或群眾舉報并經(jīng)公安消防機構確認屬實的重大火災隱患。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且情況嚴重,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chǎn)損失的,應當確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ㄒ唬┯绊懭藛T安全疏散或者滅火救援行動,不能立即改正的;
?。ǘ┫涝O施未達到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
?。ㄈ┥米愿淖兎阑鸱謪^(qū),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擴大的;
?。ㄋ模┰谌藛T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ㄎ澹┎环铣鞘邢腊踩季忠?,影響公共安全的。
第四條 對重大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期限的確定,應當由公安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集體討論確定;涉及復雜或者疑難技術問題的,應當在確定前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五條 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公安消防機構在依法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的同時,書面請求市政府將其列入重大火災隱患政府掛牌督辦單位,在市政府批復后,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六條 對確定為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的單位,由公安消防機構在該單位的醒目位置懸掛“重大火災隱患單位”警示牌,警示牌標明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場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責任人。
第七條 被列為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被掛牌督辦單位整改火災隱患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督促、組織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解決火災隱患整改涉及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問題。
第八條 被列為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的單位,必須落實整改措施、期限、資金和責任,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確在整改過程中采取確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災發(fā)生的措施;不能確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將危險部位停產(chǎn)停業(yè)整改,并做出書面承諾。
第九條 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涉及市政設施、城市規(guī)劃以及關聯(lián)單位的,由相關單位主要領導共同承擔火災隱患的整改責任,共同協(xié)商消除火災隱患。
第十條 已掛牌單位不得以遮擋、摘除、裝修等方式,人為隱蔽、轉移、破壞重大火災隱患單位警示牌。
第十一條 掛牌督辦單位在時限內整改完畢,并經(jīng)公安消防機構復查合格后,公安消防機構應在4個工作日內進行摘牌,報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消防機構備案,并及時向社會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 對逾期未整改的掛牌單位,公安消防機構將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對在整改期限內,整改責任人未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造成嚴重火災后果,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市政府對公安消防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后仍未能整改的重大火災隱患,將組織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五條 市政府應適時督查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情況,并將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工作列入年終考評工作的主要內容。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