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規(guī)范適用于飛機地面溢油的預防和發(fā)生溢油時所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2 依據
2.1 民用航空行業(yè)標準MH/T3011.9-2006《民用航空器地面溢油的預防和處理》
3 術語
3.1 溢油:
指飛機在加、放燃油時或地面加油設備輸油時發(fā)生的燃油溢出和維修工作時燃油的過量外漏。
4 規(guī)定
4.1 溢油的預防
4.1.1地面加油設備的技術狀況應符合要求,并保持在可靠工作狀態(tài)。
4.1.2飛機加、放燃油時檢查加、放油設備的輸油接頭與飛機油箱接頭的連接應鎖牢。
4.1.3 注意觀察加、放油設備的運行是否正常,發(fā)現異常應停止加、放燃油的工作。
4.1.4加油時還應注意飛機油箱通氣口有無溢油。
4.1.5飛機放出燃油時,除在連接處接好外,還應注意放入容器內的燃油量不得過滿,以防溢出。
4.1.6 對飛機燃油系統(tǒng)進行維修工作時,如有過量燃油排出,維修人員應采取相應措施。
4.2 發(fā)生溢油時的安全措施
4.2.1 加油時發(fā)生溢油,應立即停止加油工作。
4.2.2 在溢油區(qū)域內:
—— 不應拖動工作梯等設備,防止因摩擦而產生火花;
—— 在清除溢油區(qū)域未達到安全要求之前,不應啟動航空器、車輛或 易產生火花的設備;
—— 在清除溢油區(qū)域未達到安全要求之前,應使機動加油設備和其他機動設備保持現狀;
—— 關停溢油區(qū)附近的地面設備和車輛時,應防止發(fā)動機回火,應將發(fā)動機油門慢慢收回后再停車。
4.2.3 在距溢油區(qū)25 m范圍內,不應開啟電器設備。
4.2.4 在溢油區(qū)域內應布置帶有滅火設備的人員,并處于警戒狀態(tài),防止未經批準的人員或車輛進入。無關人員應立即避向燃油的上風方向或轉移到安全地帶。
4.2.5 如果溢出的燃油有可能危及航空器的安全時,只要條件允許,應將航空器撤離溢油區(qū)。
4.2.6 如果溢油對航空器或其乘員構成嚴重火災威脅時,機上乘員及現場工作人員應撤離航空器,撤離時不應通過溢油區(qū)域。被燃油噴濺或浸濕衣服的人員應撤離到安全地區(qū),脫下衣服清洗。對衣服已經著火的人員,可用毯子、大衣等將其全身裹住,在地上滾動,將火撲滅。
4.2.7 應對有燃油溢出的航空器進行徹底檢查,查明燃油溢出的原因,采取糾正措施,確保在機翼和機身的隱蔽區(qū)域沒有燃油或聚積燃油蒸汽后,方可重新加油。
4.2.8 少量的溢油可用吸附材料清除。用過的吸附材料應放入經批準的容器內。被燃油浸濕的貨物、行李、郵件或類似物品在搭載航空器之前,應對其進行去油污處理。
4.2.9 溢油面積超過5 m2或向任何方向溢出的距離超過3 m且繼續(xù)流動的汽油和閃點低于38℃的渦輪燃油,應通知機場消防部門。消防人員未到達現場前,在場的維修負責人應組織人員對溢油進行泡沫覆蓋,并用化油劑從溢油邊緣慢慢噴向溢油中心,直到完全覆蓋,此時不應清除溢油,以防靜電著火。待化油劑覆蓋溢油1 min~2 min后,再用自來水沖洗。如果溢油區(qū)還有油珠出現,則需再進行一次。
4.2.10 不應直接用自來水沖洗汽油和閃點低于38℃的燃油進入下水道或排水溝。能否使用下水道和排水溝應由機場消防部門決定。
4.2.11 如果燃油進入了下水道和排水溝,應引入大量的水對其沖洗,最大程度地稀釋易燃液體的含量。
4.2.12 在與敞開的下水道和排水溝相鄰的機場平面區(qū)域,不應操作包括航空器和加油車輛等易產生火源的設備。
4.2.13 溢油面積超過5 m2或向任何方向溢出的距離超過3 m且繼續(xù)流動的煤油閃點大于38℃的航空燃料,若有著火危險,按3.2.9進行處理;若沒有著火危險,可采用化油劑混合液清潔溢油區(qū)域。
5 附錄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