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真交接班,對吊鉤、鋼絲繩、制動器、安全防護裝置的可靠性進行認真檢查,發(fā)現(xiàn)異常情況及時報告。
(1)開機作業(yè)前,應確認處于安全狀態(tài)方可開機:檢查所有操作控制器是否至
于零位;起重機上和作業(yè)區(qū)內是否有無關人員,作業(yè)人員是否撤離到安全區(qū);起重機運行范圍內是否有未清除的障礙物;起重機與其他設備或固定建筑物的最小距離是否在0.5m以上;電源斷路裝置是否加鎖或有警示標牌;流動式起重機是否按要求平整好場地,支腳是否牢固可靠。
(2)開車前,必須鳴鈴或示警;操作中接近人時,應給斷續(xù)鈴聲或示警。
(3)司機在正常操作過程中,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不得利用打反車
進行制動;不得在起重作業(yè)過程中進行檢查和維修;不得帶載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或帶載增大作業(yè)幅度;嚴禁吊物從人頭頂上通過;禁止吊物和起重臂下站人。
(4)嚴格按指揮信號操作,對緊急停止信號,無論何人發(fā)出,都必須立即執(zhí)行。
(5)吊載接近或達到額定值,或起吊危險物品(液態(tài)金屬、有害物、易燃易爆
物)時,吊運前認真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試吊,確認可行后再吊運。
(6)起重機各部位、吊載及輔助用具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應滿足安全要求。
(7)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控制器置零,關閉總電源。重新工作前,應
先檢查起重機工作是否正常,確認安全后方可正常操作。
(8)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的,不允許同時利用主、副鉤工作(設計允許的專用起重機除外)。
(9)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每臺起重機都不得超載。吊運過程應保持鋼絲繩垂直,保持運行同步。吊運時,有關負責人和安全技術人員應在場指導。
(10)露天作業(yè)的軌道起重機,當風力大于6級時,應停止作業(yè);當工作結束時,應錨定住起重機。
(11)起重機停止使用時,應停在規(guī)定位置,吊鉤上不準懸掛重物,吊鉤應升到一定的高度,小車停在端部(龍門起重機停在支腿部),所有控制器手把應打在零位上,并切斷電源開關。龍門起重機必須將夾軌器鎖緊,或掛上地錨,以防發(fā)生風吹溜車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