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避免氣瓶使用中發(fā)生爆炸和氣體燃燒中毒事故,請各部門根據(jù)國家對氣瓶使用的有關規(guī)定,對氣瓶使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并制訂安全技術制度。
二、 氣瓶在使用中如發(fā)現(xiàn)附件出現(xiàn)故障,例如,易熔合金塞漏氣,瓶閥關閉失靈、防震卷過松,瓶帽損壞等,應將此氣瓶退回供氣單位,嚴禁自己維修和更換附件。
三、 酒色標記已脫落不易識別氣體種類的氣瓶,應對氣瓶按原來的酒色標記重新進行涂裝,但是,不能由氣瓶充裝和使用單位自行涂裝需送到氣瓶定檢單位處理。
四、 報廢氣瓶的破壞性處理也是氣瓶定檢單位的職責,充裝和氣瓶使用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自行破壞或自行處理報廢氣瓶。
五、 氣瓶使用前,應首先對其安全狀況進行外觀檢查,對瓶內盛裝的氣體進行確認,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氣瓶嚴禁入庫和使用(如漆色標記不符、制造鋼印不清,瓶閥出氣口不符所裝氣體,超過檢驗期限、變形操作、外表嚴重腐蝕、瓶體彎曲、劃痕等超過規(guī)定,氣體質量不符等。
六、 氣瓶領用后在使用氣體以前,應將氣瓶放置于專用場所立放穩(wěn)妥,防止氣瓶跌倒傷人,發(fā)生物理性爆炸事故。
七、 氣瓶在使用處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盛裝可燃(乙炔、丙烷)或助燃氣體(氧氣)的氣瓶與明火距離不得小于10M,并要避開放射線的場所。
八、 氣瓶在夏季使用時,應防止曝曬、雨淋和水浸,氣瓶在工地使用時,應將氣瓶放在專用車輛上或將其固定使用。
九、 使用乙炔、丙烷等可燃性氣體時,必須備有與滅火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工作場所應保證有良好的通風。
十、 使用氧化性(氧氣)氣體的氣瓶、瓶閥、瓶體上嚴禁沾染油脂并得仔細檢查自己的雙手、手套、工具、減壓器,凡沾有油脂的,必須脫脂干凈后,方能操作。因油脂與壓縮氧接觸能產生自燃。
十一、 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更不允許用氣瓶做支架和鐵砧。
十二、 開啟或關閉瓶閥時只能用手或專用板手進行,防止高速產生靜電。絕對不準錘子、鑿子、管鉗、克絲鉗、長柄螺絲板手等工具開閉,以免損壞閥體或使壓力表受沖擊而失靈,在氧氣系統(tǒng)因操作過急過猛,可能毀壞瓶閥和減壓器,在氫氣系統(tǒng)導致閥門燃燒爆炸。
十三、 當發(fā)現(xiàn)瓶閥漏氣,或者放不出氣體還是存在其他缺陷時,需將瓶閥關閉,并將發(fā)現(xiàn)的缺陷標在瓶壁上,退回供氣單位處理。
十四、 在開啟瓶閥時,倘若發(fā)現(xiàn)有煙或火在閥內噴出,應立即關閉瓶閥把氣瓶運至室外安全處查明原因,查不出原因時,應在瓶壁上注明情況退回供氣單位處理。
十五、 為了安全起見,操作者在室內工作時,氣瓶要放在車間的墻外,工作場所變更時,不準采用肩扛、背負、橫向滾動的方式搬運氣瓶,要使用保證氣瓶不會跌落的小車搬運,禁止用電磁起重機搬運和非防爆炸運輸
十六、 利用氣瓶內的氣體作原料通往反應設備時,必須在氣瓶與反應設備之間安裝緩沖罐,其容積應能容納倒流的全部物料。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必須配置防止倒灌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以防其它各類物料,特別是與瓶內氣體化學性相抵觸的物料逆流進入氣瓶。(物料倒罐是造成化學爆炸的主要原因。)
十七、 使用中如果瓶閥或減壓器凍結時,只能用溫度不超過40℃的熱水澆在包信瓶閥或減壓器毛巾上使其解凍。嚴禁用熱源對氣瓶直接解凍或用火焰烘烤。
十八、 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壓縮氣體氣瓶(氧、氬、氮等)造作壓力不小于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小于0.5-1.0%規(guī)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熔解乙炔氣應留剩余壓力是0℃時剩余壓力為0.05Mpa,0-15℃時剩余壓力為0.1 Mpa,15-25℃時剩余壓力為0.2 Mpa,25-40℃時剩余壓力為0.3 Mpa.氣瓶應留有余壓,一是防止倒灌,二是便于氣體充裝單位氣體識別檢驗。
十九、 氣瓶操作者,必須掌握識別“空瓶”與“實瓶”的正確方法。禁止敲擊摒和高干瓶閥以免產生火花,也不許碰撞氣瓶,如產生嚴重性破壞將發(fā)生爆炸事故。
二十、 使用單位對供用氣體質量有疑慮時,在測試壓力時應使用符合量程的氣體減壓器,并人應站在出氣口另一側,在確認氣瓶內氣體溫度與環(huán)境溫度相等后,要用不低于2.5級專用壓力表測量氣體壓力,防止沖壞壓力表盤玻璃飛出傷人。
二十一、 當氣瓶在使用時發(fā)生故障,切勿擅自擺弄,迅速與送氣瓶的單位聯(lián)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