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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我國煤礦百萬噸死亡率情況來看,呈現出:鄉(xiāng)鎮(zhèn)煤礦百萬噸死亡率最高,國有重點煤礦次之,國有重點煤礦百萬噸死亡率最小。這種隨不同所有制變化的煤礦百萬噸死亡率變化特征與我國不同所有制煤礦的安全投入、監(jiān)管力度不同造成的。國有重點煤礦曾經是中央直接管理的煤炭企業(yè),其生產運行情況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fā)展。因此,國有重點煤礦在安全投入、生產管理、安全監(jiān)督等方面都是所有煤礦中投入最多的。國有重點煤礦在1996年,采煤機械化程度就達到了73.27%。但2002年,全國煤炭生產中,手工采煤、爆破采煤和簡單機械采煤占40%以上,絕大多數小型煤礦采用手鎬落煤、人工搬運等原始生產方式采煤,生產工藝及其落后。那么,安全事故頻繁發(fā)生在鄉(xiāng)鎮(zhèn)煤礦也就不足為奇了。20世紀80年代,中央政府號召煤炭勘察設計單位和國家大小煤礦學習全面質量管理理論,提高煤炭勘察設計的質量,確保煤礦安全生產的前提下,提高生產效率。并由當時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工作驗收委員會于1998年8月22日至12月8日對沈陽、西安、選煤、兗州、濟南、重慶、武漢、合肥、太原、邯鄲、石家莊、北京等12個甲級煤炭(礦)設計研究院和長春煤礦設計院(乙級)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工作進行了達標考核驗收。進一步鞏固了國有煤礦的安全生產。1998年,隨著原國有煤礦下放到地方,國家逐漸取消了過去長期實行的對煤炭行業(yè)的專項貸款。由于沒有同時出臺相應的經濟、金融配套政策,煤礦安全投入完全靠自有資金;由于煤礦收入不好,就擠壓安全投入。到2005年年底,國有重點煤礦安全欠賬689億人民幣。同時,中央政府開始將礦業(yè)權有償出讓(4元/噸,我國的資源補償費遠遠低于世界標準),法律監(jiān)管還不完善,給“官煤勾結”有機可乘。這幾種因素致使重特大煤礦安全事故頻繁發(fā)生。
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完善、不健全,以重工業(yè)為發(fā)展特征的背景下,煤礦安全事故是由許多因素綜合在一起導致的。而這樣的前提背景是不可能在很短時間內有大的改變。要在這樣的背景下降低煤礦安全事故,只有從煤礦的管理上入手,運用法律、經濟等手段,逐漸完善煤礦安全制度,加快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同時,大幅提高煤礦企業(yè)發(fā)生安全事故的成本,引導煤礦加大安全投入,重視煤礦安全生產。
二、幾點對策
第一,完善社會主義經濟體制,加快煤礦安全制度建設
我國現在處于煤礦安全事故的高發(fā)期———經濟飛速發(fā)展,經濟體制、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沒有規(guī)矩,不成方圓”。因此,加快適合經濟發(fā)展的煤礦安全制度建設是治理煤礦安全之本。
第二,加大科學技術研究投入,加強與開采煤礦有關的基礎學科建設,加快技術轉化應用的速度,使科學研究轉化成現實的生產力
力爭每一個煤礦都要能配備相應數量的總工程師、技術人員,負責煤礦生產的技術安全。由他們對礦工進行安全技術培訓,教礦工遇到安全技術問題時如何處理以及如何自救。
第三,完善現有法律,加大法律的懲罰力度
安全事故頻繁發(fā)生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法律的威懾力不夠。應該對煤礦安全事故的相關責任人加大經濟處罰的力度,加重刑罰的力度,真正做到“罰的傾家蕩產,判的無出頭之日”。
第三,充分運用經濟手段積極引導煤礦加強安全建設、安全管理
中央政府積極充分運用財政政策、稅收政策、金融政策,積極引導煤礦企業(yè)加強安全技術研究、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加快設備更新、重視安全科學管理,實現煤礦安全生產。加大對煤礦安全事故責任人的經濟處罰力度。把礦主的經濟利益和煤礦安全生產掛鉤,把員工的工資、獎金與煤礦安全生產掛鉤,切實保障安全生產。
第四,建立“國家監(jiān)察,地方監(jiān)管,企業(yè)負責,群眾監(jiān)督”的煤礦安全監(jiān)管體系
廣泛發(fā)動群眾,組織礦工委員會,使煤礦企業(yè)時時刻刻都處于監(jiān)督之中,必須達到應有標準的煤礦安全建設。同時,國家應該給予安全監(jiān)管部門一定的權力,使監(jiān)管部門對煤礦企業(yè)有一定的威懾力,增強監(jiān)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