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塔吊的安全要求:
4.1.塔式起重機的安裝、頂升、拆卸必須制定安全作業(yè)方案,由專業(yè)施工隊在隊長負責統(tǒng)一指導下進行,并要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jiān)護。
4.2.塔式起重機必須安裝變幅,吊鉤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裝置。并保證靈活可靠。
4.3.起動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4.3.1金屬結構和工作機構的外觀情況正常;
4.3.2各安全裝置和各指示儀表齊全完好;
4.3.3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規(guī)定;
4.3.4主要部位連接螺栓無松動;
4.3.5鋼絲繩磨損情況及各滑輪穿繞符合規(guī)定;
4.3.6供電電纜無破損。
4.4.送電前,各控制器手柄應在零位。當接通電源時,應采用試電筆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確認無漏電后,方可上機。
4.5.作業(yè)前,應進行空載運轉,試驗各工作機構是否運轉正常,有無噪音及異響,各機構的制動器及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yè)。
4.6.起吊重物時,重物和吊具的總重量不得超過起重機相應幅度下規(guī)定的起重量。
4.7.應根據(jù)起吊物和現(xiàn)場情況,選擇適當?shù)墓ぷ魉俣?,操縱各控制器時應從停止點(零點) 開始,依次逐級增加速度,嚴禁越檔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電動機停轉后再轉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變換運轉方向、突然變速或制動。
4.8.在吊鉤提升、起重小車或行走大車運行到限位裝置前,均應減速緩行到停止位置,并應與限位裝置保持一定距離(吊鉤不得小于1m,行走輪不得小于2m)。嚴禁采用限位裝置作為停止運行的控制開關。
4.9.提升重物,嚴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時,可采用慢就位機構或利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
4.10.提升重物作水平移動時,應高出其跨越的障礙物0.5m以上。
4.11.作業(yè)中,當停電或電壓下降時,應立即將控制器扳到零位,并切斷電源。如吊鉤上掛有重物,應稍松稍緊反復使用制動器,使重物緩慢地下降到安全地帶。
4.12.作業(yè)中如遇五級及以上大風或陣風,應立即停止作業(yè)。
4.13.作業(yè)中,操作人員臨時離開操縱室時,必須切斷電源。
4.14.停機時,應將每個控制器撥回零位,依次斷開各開關,關閉操縱室門窗,下機后,斷開電源總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
4.15.檢修人員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高空部位檢查或修理時,必須系好安全帶。
4.16.在寒冷季節(jié),對停用起重機的電動機、電器柜、變阻器箱、制動器等,應嚴密遮蓋。
4.17.動臂式和尚未附著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機,塔身上不得懸掛標語牌。
5.起重機械司機的“十不吊”規(guī)定
1.超載吊重物不清楚不吊。
2.指揮信號不明確不吊。
3.綁吊掛不牢不平衡可能滑動不吊。
4.被吊物件上有人或浮置物不吊。
5.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缺陷的不吊。
6.遇有拉力不清埋置物不吊。
7.歪拉斜吊重物不吊。
8.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被吊物件和指揮信號不清不吊。
9.重物的棱角處與捆綁鋼筋繩之間未加襯墊不吊。
10.被吊取物裝置的容積太滿不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