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日期】2000-07-01
【實施日期】2000-07-01
前言
本標準是在MT62-1997《煤礦許用電雷管井下可燃氣安全度試驗方法和判定規(guī)則》的基礎上,按GB/T1系列標準的要求制定的。
本標準由國防科學技術工業(yè)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兵器工業(yè)標準化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煤炭工業(yè)淮北爆破器材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全國民用爆破器材產品長沙質量監(jiān)督檢驗站、國家煤礦防爆安全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國家民用爆破器材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中國兵器工業(yè)標準化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夏斌、李建湘、宋家良、鄭福良、吳維勤、楊金俠、董春海。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煤礦許用電雷管可燃氣安全度試驗用材料、儀器、裝置、試驗條件、試驗步驟及試驗結果的表述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煤礦許用電雷管可燃氣安全度的試驗。
2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2.1 煤礦許用電雷管 permissible electric-detonator
允許在有可燃氣或煤塵爆炸危險的煤礦井下使用的電雷管。
2.2 可燃氣 inflammable gas; combustible gas
空氣混合后能燃燒或爆炸的氣體。
2.3 安全度 safety
電雷管在有可燃氣或煤塵爆炸危險的煤礦井下使用的安全程度。
3 方法提要
將受試電雷管置于充有可燃氣-空氣混合氣體的特定裝置內引爆,觀察是否引起混合氣體爆炸。在一組試驗中,以混合氣體的爆炸頻數(shù)表示電雷管的可燃氣安全度。
4 材料
試驗用氣:甲烷體積分數(shù)應不小于90.0%,其他可燃氣體積分數(shù)的總和應不大于1.0%。
5 儀器、裝置
5.1 溫度計:分度值應不大于1℃。
5.2 甲烷測定器:分度值應不大于0.02%。
5.3 濕度計:分度值應不大于5%。
5.4試驗裝置:如圖1所示,爆炸箱為鋼板卷制而成的內徑為580mm±20mm、長度為1200mm的圓桶,一端用鋼板封閉,另一端敞口,側壁連有氣體循環(huán)混合系統(tǒng)等。
1—爆炸箱;2—溫度檢測口;3—甲烷檢測口;4—雷管支架;5—敞口端;6—防爆型風機;7—閥門
圖1 試驗裝置示意圖
6 試驗條件
爆炸箱內混合氣體中,甲烷的體積分數(shù)應為9.0%±0.3%,溫度應為5℃~35℃,相對濕度應不大于80%。
7 試驗步驟
7.1 檢查、調試試驗裝置。
7.2 將受試電雷管水平放置在爆炸箱內雷管支架的中心位置上,電雷管底部應朝向敞口端。
7.3 用牛皮紙或塑料薄膜封閉爆炸箱的敞口端。
7.4 啟動循環(huán)混合系統(tǒng)。
7.5 向爆炸箱內充放試驗用氣。
7.6 待爆炸箱內氣體混合均勻至甲烷含量達到試驗條件規(guī)定的體積分數(shù)時,關閉循環(huán)混合系統(tǒng)。
7.7 起爆受試電雷管,觀察電雷管爆炸后引爆混合氣體的情況。
7.8 清除炮煙,將試驗裝置恢復到初始狀態(tài)。
8 試驗結果的表述
試驗結果用引爆頻數(shù)來表示,引爆頻數(shù)按下式計算:
A=B/C
式中:A——引爆頻數(shù);
B——每組試樣的引爆數(shù);
C——每組試樣的總數(sh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