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部分采用西德礦井救護委員會《井下采礦用的過濾式自救器構造,試驗的使用原理FSR原理》。
本標準適用于礦山井下個人脫險使用的防一氧化碳過濾式自救器(以下簡稱自救器)。
1 型式、基本規(guī)格及使用條件
1.1 型式
直接式口具型:濾毒罐直接與口具連接。
1.2 基本規(guī)格
基本規(guī)格應符合表1的規(guī)定。
表1基本規(guī)格
1.3 使用條件
a. 環(huán)境空氣中的氧氣濃度不應低于18%,一氧化碳濃度不應高于1.5%;當一氧化碳濃度為0.25%時,應具有同等防護性能;
b. 非瓦斯突出礦井;
c. 只適用于個人逃生脫險用。
2 技術要求
產品須符合本標準的規(guī)定并按照規(guī)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文件制造。
2.1 性能要求
2.1.1 防一氧化碳性能
產品在表1規(guī)定的防護時間內,按GB8160-87《礦用一氧化碳過濾式自救器試驗方法》試驗時,吸入空氣的一氧化碳透過濃度不應超過500ppm,一氧化碳透過積累量不應超過380mL。
2.1.2 吸氣溫度
試驗空氣中的一氧化碳濃度達1.0%時,吸入空氣的最高溫度不得超過65℃,試驗空氣中的一氧化碳濃度達1.5%,吸入空氣的最高溫度不得超過95℃。
2.1.3 呼吸阻力
產品呼吸阻力試驗在防一氧化碳性能試驗后立即進行,并應符合表2的規(guī)定。
表2 Pa(mmH
2O)
2.1.4 濾煙能力
帶有濾煙裝置的自救器,按GB8160-87方法試驗時煙霧透過濾不大于40%。
2.2 結構要求
2.2.1 產品外殼的氣密性能
按GB8160-87方法試驗時在13.34kPa(1360mmH
2O)壓力下不得漏氣。
2.2.2 防水透濕性能
產品在規(guī)定的使用期限內,必須保證過濾器防護性能達到要求。按GB8160-87中的1.5條進行試驗后產品增重不得超過5g。
2.2.3 過濾器的氣密性能
在980Pa(100mmH
2O)正壓力下不得漏氣。
2.2.4 呼氣閥氣密性能
按GB8160-87 1.7試驗時在1.47kPa(150mmH
2O)負壓下恢復到常壓的時間應不少于15s。
2.2.5 視野
佩戴好自救器后,下方視野應大于40°。
2.2.6 耐碰撞性能
a. 產品按GB8560-87中的2.2試驗后,應符合標準2.1.1、2.1.2、2.1.3的要求;
b. 按GB8160-87中的2.1條試驗后應符合本標準2.2.1、2.2.2、2.2.3、2.2.4的要求。
2.2.7 產品外殼應設有管理排架、腰帶環(huán)或其他背具及封印裝置,開啟搬手應涂紅色標記。
2.2.8 產品開啟、佩戴應方便,封印裝置開啟力應為39~118N(4~12kgf)。
2.2.9 口具應采用無毒無異味的橡膠材料制造,口片形狀、尺寸應與口型相適宜,并具有良好的彈性。
2.2.10 頭帶的拉緊力應適宜,使其適用于不同的頭型,在逃生或劇烈活動時,口具不應從口中脫出。
2.2.11 鼻夾彈力應適宜,保證夾緊鼻孔不能通氣,在布置鼻夾時應能使佩戴者在銜入口具時能注意到夾上鼻夾。
2.2.12 過濾器取出力
a. 過濾器取出力應不大于98N(10kgf);
b. 當過濾器夾緊在外殼內不取出時仍可供呼吸使用,其流量為30L/min時,吸氣阻力不得超過392Pa(40mmH
2O)。
2.2.13 過濾器應設有熱交換和隔熱墊。當空氣中一氧化碳濃度達1.5%出現高溫時,不應燙傷佩戴者。
2.2.14 過濾器應設有口水擋板,以防唾液回流。
2.2.15 過濾器應設有濾塵層,空氣和藥劑中的粉塵不應進入口具內。
2.2.16 呼氣閥和吸氣閥(指帶有吸氣閥的自救器)應靈敏可靠。
2.2.17 產品表面要光滑平整,易于擦洗。
2.3 材料要求
2.3.1 過濾器呼吸系統(tǒng)所用材料,應能承受一氧化碳濃度為1.5%時出現的高溫,不得分解出有害、有味氣本。性能不得改變。
2.3.2 產品外殼如采用輕合金制作時,應符合GB3836.1-83《爆炸性環(huán)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通用要求》的規(guī)定。使用非金屬外殼時,按GB8160-87中的1.10規(guī)定的試驗方法,所測表面的絕緣電阻不得超過1000MΩ。
2.3.3 外殼和緊固件必須有良好的耐腐蝕性。
2.3.4 橡膠和塑料材料應有良好的耐老化、耐熱和耐寒等性能。
2.4 訓練用過濾式自救器
訓練用過濾式自救器外形,過濾器外部結構、質量,呼吸阻力均與礦用一氧化碳過濾式自救器的要求相同。
2.5 產品庫存有效期。
產品庫存有效期應不少于5年。
3 檢驗規(guī)則
3. 1 產品須經國家指定的檢驗部門按本標準進行檢驗合格并發(fā)給合格證明文件后方可生產銷售,并定期對產品進行抽檢。
3. 2 產品出廠應按本標準檢驗合格出具合格證。出廠檢驗分為逐臺檢驗和抽樣檢驗兩種。
3. 3 逐臺檢驗項目包括本標準2.2.1、2.2.3(封裝前)、2.2.4(封裝前)。
3. 4 抽檢項目包括本標準2.1.1、2.1.2、2.1.3、2.1.4、2.2.8、2.2.12a。
3. 5 抽樣方法
抽樣方法按GB2828《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連續(xù)批的檢查)》執(zhí)行。具體方案見表3。
抽樣方案:取二次抽樣方案。
表3 抽樣方案
注:①抽樣方案:取二次抽樣方案。
?、谂看笮。喝=1000。
③批的合格性判斷、轉移規(guī)則、放寬檢查的特殊規(guī)定,按GB2828中的3.2.4.2、3.2.10.2、3.6規(guī)定執(zhí)行。
3.6 型式試驗
3.6.1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產品應進行型式試驗:
a. 試制的新產品(包括產品轉廠生產);
b. 當改變產品設計工藝材料或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 成批連續(xù)生產,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d. 產品停產一年以上再次生產時。
3.6.2 產品型式試驗項目
除包括出廠試驗項目外,還應包括本標準1.2(表1中過濾器質量)2.2.2、2.2.5、2.2.6、2.2.12b、2.3.1、2.3.2、4.2.2b。
3.6.3 型式試驗的產品,應從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抽取,其中3.6.1a、b項抽樣方法按GB2828相應的批量執(zhí)行,而3.6.10d項抽樣方法則同本標準3.5。
4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4.1 標志
產品外殼應有下列標志和附件:
a. 正面:產品名稱及型號、制造廠名稱;
b. 側面:管理牌架;
c. 外殼上:應有出廠日期、制造批號、整機質量(克)等清晰永久性標志;
d. 背面:注意事項或簡要使用說明。
4.2 包裝
4.2.1 包裝箱外面應有下列標志:
a. 產品名稱及型號;
b. 包裝數量;
c. 包裝箱外形尺寸、凈重、毛重;
d. “嚴禁受潮”、“切勿倒立、側置”、“小心輕放”等文字或符號。
4.2.2 產品包裝應滿足下列要求:
a. 包裝箱內應有防止產品互相碰撞的措施;
b. 產品包裝后應能承受加速度為30m/s
2 4.2.3 產品出廠時應附有下列文件:
a. 裝箱單;
b. 產品出廠合格證,并標出國家指定的檢驗部門簽發(fā)的合格證號。
4.3 貯存
產品應貯存在溫度為5~35℃,并遠離熱源無腐蝕性物質,通風良好,干燥的庫房內(相對濕度在80%以下為宜)。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勞動人事部提出。
本標準由煤炭科學研究院撫順研究所、遼寧省勞動保護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由起草人王淑英、施申忠、肖應璋、樊錫瑛。